越南籍李姓移工被控去年5月離台出境前,將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提供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計有2名受害者陸續將49萬多元匯入該帳戶,今年3月再次入境工作而被訴幫助詐欺等罪,李稱回越南前將帳密交同鄉用來退稅且收到退稅,法官認李若明知犯罪應不會再入境而判他無罪。
李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犯行。他辯稱,回去越南前,經詢問仲介公司及受雇公司人員,均稱111年度退稅款項可以拜託其他同事代領,所以他就將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給阮姓同事,阮就幫他把退稅款台幣2萬1300元匯到越南,他也有收到這筆退稅款。
他的律師說,起訴書所載證據僅可證明告訴人被騙將款項匯入該帳戶過程,不能證明李有詐欺或洗錢行為。李提供本案帳戶資料只是為了拜託同事領取退稅款匯回越南,並非將帳戶資料提供給詐欺集團使用,至於後來阮如何使用該帳戶即非李所能知悉。
律師表示,李為外籍人士,仍返回台灣繼續工作,而非出境後為避免遭追訴而不回台灣,可認李並沒有犯罪。
台南地院指出,李於去年5月出境後,直至今年3月才再入境我國工作。且依李111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核定退稅額2萬1337元,去年8月1日才撥至帳戶內,也有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申報書等,可見退稅期間確實是在李已經結束本國工作出境後才處理。
且李於離境前委託阮代為將退稅款項自該帳戶內匯回越南,也有仲介公司人員與李之間對話紀錄佐證。
台南地院認為,李與阮同為科技公司外籍移工,阮直至今年8月才離職返回越南,也有公司勞保退保等資料。兩人是生活上熟識同國籍同事,則李先行返回越南後,委請在台尚有穩定工作、居留期甚長友人協助處理後續財務事項,與一般人生活經驗交易習慣並無不符之處。
台南地院指出,阮於去年10月底才告知李將退稅款匯至越南,對照告訴人遭詐騙將款項匯入該帳戶時間,顯然李知悉相關退稅事務已經辦理完畢時,相關詐欺行為也已經完成,該帳戶遭詐欺集團使用作為詐欺、洗錢工具,顯然並非出自於李在相關稅務匯款事情辦理完竣後仍不積極管理、索還帳戶資料緣故。
若李已經對於他交付帳戶資料給阮使用,已經預見將可能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而涉及違法行為,他可選擇不再至我國工作情況下,當不會再來台合法工作導致自己薪資將可能遭強制執行索賠或另需承擔刑罰。
法官認李今年3月19日又入境我國擔任外籍移工,與外籍犯罪行為人如具有犯罪故意會逃避追責常情迥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