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修條文案在歷經今(113)年7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初審會議,再於12月4日完成黨團協商達成共識通過,並於今(13)日完成三讀通過,這次是本條例自101年3月1日行政院核定施行以來第4次修訂,教育部體育署期望透過本次的修法作業,創造更有利我國運動產業健全發展的環境,進而成為推升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驅動力。
體育署表示,為因應運動產業快速發展與環境變化,滾動檢討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確有必要,本條例修正案能順利三讀通過,有賴立法院朝野黨團鼎力協助及教文會各委員的熱心指導,同時感謝法務部及勞動部的充分支持與協助,體育署也期盼透過本次「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修法,能為運動產業帶來新氣象,有助於建構我國更優質運動產業發展環境。後續體育署將會積極辦理本條例修正案的授權子法及相關配套措施的研擬及發布工作,進而推動未來運動產業的健全發展。
立法院113.12.13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增修案,相關條文如下:
第七條之一 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出資經營運動團隊之隊伍數量應注意性別比例平等原則。
第七條之二 為健全職業與業餘運動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積極輔導相關賽事之運動員工會或團體成立。
前項運動員工會或團體之輔導、獎勵、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之三 中央主管機關應制定並推動防治運動賭博政策,輔導職業與業餘運動員團體建立防治運動賭博之信託基金機制及辦理法治教育。
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及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項運動競技賽事範圍如下:
一、職業運動聯盟舉辦之職業運動賽事。
二、特定體育團體舉辦之企業聯賽。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與運動產業發展有關之重要運動競技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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