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傳媒中彰投新聞)【記者廖妙茜/台中報導】依據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於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國土計畫新制度上路後,將不再受理變更編定案件,台中市政府地政局提醒民眾,若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非都市土地興辦事業計畫,須辦理用地變更者,應儘速申辦變更編定,以保障權益。
地政局長吳存金表示,更正編定案件同時也受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而終止受理,其依據申辦案情之不同,所需檢附佐證資料有所差異,加上辦理程序繁雜,若民眾有非都市土地公告編定前已作建築使用,但現在仍編定為農牧用地,應儘速向各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辦更正編定,以保障權益。
為因應土地使用管制體制變革並順利轉軌,地政局已告知機關加速審議,依區域計畫法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以及使用地變更編定申請案(如興辦事業計畫、農業用地變更等)。另為維護民眾權益,相關機關應適時提醒民眾,申請案件應於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日前,取得開發許可核准函或完成使用地變更編定,始得依核准計畫實施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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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局說明,按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13年4月26日預告版本)於區域計畫法停止適用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原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核准臨時使用、容許使用、使用地變更編定、開發許可或海域用地區位許可之土地,依原核准計畫或申請內容實施管制,以保障既有土地權益;若是於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日起尚未完成使用地變更編定、更正編定核准的案件,將無法再依區域計畫法及相關子法續行審查,請市民朋友務必注意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