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男子今年4月間某日清晨酒後返家途中,無故對著外出巡邏的王姓警員爆粗口,以三字經問候,被帶回保護管束時,持續在派出所內繼續罵,遭警方以公然侮辱、侮辱公務員送辦,檢方起訴聲請簡易判決,法院開準備庭時,劉與警員和解賠錢,警也撤回公然侮辱告訴,桃園地院審結,依侮辱公務員罪判拘役25日,得易科罰金2萬5000元,緩刑2年,可上訴。
33歲劉男今年4月8日上午6點2分,明知王姓警員為桃園市中壢警分局中壢派出所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竟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可共見共聞的中壢市區街頭,對王員連續辱罵「X你娘」等三字經,同日上午6點43分被帶回警所時,又在中壢派出所內的公開場所,接續對王員辱罵「X他的」、還對王員動手拉扯。
劉男酒醒後,在警詢、檢方偵查,以及法院進行準備程序時,對自己酒後言行失控的行為坦承不諱,雖然多年曾因犯過案也已執行完畢,法院進行調解時,已與警員調解成立,警員願意給予被告劉男緩刑機會,足見悔意,認為經過這次宣告刑罰後,會因此次教訓而改過自新,不再重蹈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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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酌,被告酒後無故辱罵執行巡邏勤務的警員,顯然藐視及挑戰國家公權力的正當執行,欠缺尊重國家公權力的法治觀念,念其犯後坦承犯行,考量被告的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及前案素行等情狀,量處適當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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