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警械使用條例」修法後的相關法制更趨完備,內政部在今(13)日的「部務會報」中通過兩項子法:明確規範使用警械後續可能衍生「適法性爭議」的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事宜;並對合法使用警械導致第三人的損失,明訂相關補償及救濟方式。除了更能落實保障員警使用警械事件「相關當事人」的權益之外,也兼顧警方任務的順利執行。
內政部表示,警察人員依法維護社會治安,保護人民安全,但執行職務時面對各種危險,依法使用警械以保護自身或民眾的人身安全格外重要。為了讓員警執勤使用警械更有保障,「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案已經在去年10月19日公布施行。今天再通過依法授權訂定的「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及「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兩項草案,以進一步落實員警使用警械及保障民眾權益。
內政部提到,在「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部分,為了確保調查的客觀與公正性,明定「警械使用調查小組」彈性配置委員13到17人,成員包括機關代表、鑑識、彈道、法律、警政、心理和精神醫學等領域的專家學者、律師公會、關注警察權益或人權團體代表及警佐人員,而且其中「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一半。
同時為了釐清事實真相,調查小組對於10年內的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得」開啟調查;調查時可通知事件當事人到場或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並視調查需要,實施現場勘查、訪談或模擬;等調查報告完成後,則應公開供外界檢視,以維護民眾知的權利。
至於在「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草案部分,為了能妥適處理警察人員依法使用警械、導致第三人遭受損失的補償事件,針對「請求權人」及「補償機關」界定、補償方式、項目和基準,分別訂定標準。此外,為了有效化解分歧達成共識,草案也明定處理補償事件,可採取「機關」與「請求權人」以協議方式進行;至於「請求權人」如果不服補償金額,或補償機關在法定期間內未做處分,「請求權人」可依相關規定提起救濟,以確保權益。
內政部指出,今天通過兩項子法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在近日發布施行。(張柏仲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