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復興區前區長曾志湘,被控於任內透過秘書室總務蔡幸蓁收賄360萬元,蔡則擔任里幹事時又浮報收賄43萬5千元,去年11月遭檢調搜索,桃檢今年3月偵結起訴,由於羈押期將屆,桃園地院近日裁定,曾續押禁見2月,蔡、吳獲准交保。
法院裁定主文指出,曾志湘自今年6月6日起延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具保停止羈押聲請駁回;蔡幸蓁及吳淳洋分別提出15萬元及10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2人皆限制住居及自停押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若2人未能依規定提出保證金,同樣自6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此為確保案件審理順利進行,防止可能的串證或影響司法程序。
裁定理由指出,前區長曾志湘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重大,儘管被告曾男否認犯行,但共犯蔡幸蓁已坦承並指證曾的犯行,且有相關物證可勾稽,考量被告曾男曾經擔任區長職務,與蔡女間存有層級關係,2人的說詞明顯不同,院方認為曾仍有勾串證人之虞。
此外,曾所涉罪名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重罪,若獲釋在外恐有強烈動機聯繫其他共犯或證人,加上他過去的職位經驗與人脈關係,對相關人士具相當影響力,因此認定曾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基於案件追訴審判的實效性,裁定延長羈押2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蔡幸蓁在法院訊問時,對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的相關事實及罪名均坦承不諱。儘管她曾自陳在偵查中刪除手機對話紀錄,且供述前後有所不同,法院初期認為有滅證串證之虞而予以羈押。
同案被告公所女總務蔡幸蓁部分,被告蔡女於偵查及法院準備程序皆坦承犯行,所涉「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最高為3年以下徒刑。考量蔡女涉案情節、案件審理進度及比例原則,認為課予蔡女提出相當保證金並限制住居,足以確保後續審理程序順利進行。因此裁定蔡在繳納15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押,也將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若未能具保,羈押期同樣自今年6月6日起延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被告吳淳洋經法官訊問時,坦承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相關事實及罪名,雖然吳對案發過程描述與其他共犯仍有歧異,且偵查時曾否認答辯,法院初期認為仍有串證之虞而予以羈押。
然而,法官審酌被告吳在審判過程中的訊問及準備程序時已坦承犯行,且其所涉「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最高法定刑為3年以下徒刑,符合刑事訴訟法中具保替代羈押的條件,考量吳涉案情節輕重、所處地位、家庭狀況及資力,裁定繳納10萬元保證金准予停押。為確保後續審理與執行程序,吳同樣被限制住居、限境出海。若吳無法提出保證金,也是自6月6日起續押禁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