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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急著走人!新竹女騎士「無過失」仍遭判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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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5年06月03日02:19 • 發布於 2025年06月03日02:19 • 陳世明
機車擦撞趕時間跑了,新竹女騎士挨告「肇逃」判刑半年。(圖/TVBS非當事畫面)

一名35歲鄒姓女子去年11月在新竹市騎乘機車與他車發生碰撞事故,雖經鑑定並無肇事過失責任,但因事後未停留現場協助傷者或報警,逕自離去,仍遭檢方依《刑法》公共危險罪提起公訴。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鄒女雖無肇責,但其「肇事逃逸」行為已構成犯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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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內容,案發於112年11月8日下午5時許,鄒女騎機車行經新竹市北大路與大同路口時,與由另一方向騎乘機車、正左轉的許姓女子發生擦撞。許女因此腿部多處挫傷,當場喊痛。但鄒女表示因「趕時間」,未報警或提供協助即離開現場。 經交通事故鑑定認定,車禍主因為許女違規跨入路口網狀線並未禮讓直行車輛,鄒女並無肇事過失。過失傷害部分已由檢方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而法院認為,鄒女明知對方受傷仍未依法停留處理,違反《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構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法院指出,鄒女未即時救助或報警,輕忽他人生命身體法益,態度消極,且事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綜合其素行及過往有毀損、恐嚇等前科,量處6個月徒刑,並可每日以1000元折算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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