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蔡姓婦人與兒子同住公寓2樓,與3樓的陳姓女子是鄰居,雙方因漏水而對簿公堂,蔡婦在去年間找來水電工,開挖天花板,將3樓流往2樓的化糞管切開,裝設球閥設施,蔡婦將球閥關閉,導致樓上糞管堵塞,陳女狀告蔡婦與兒子妨害自由、毀損。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蔡婦修改的糞管是否是「他人之物」已有疑,另外裝置開啟時,陳女不在該處,也不構成強制罪,只涉民事糾紛,判蔡婦與兒子無罪。
判決指出,蔡姓婦人與兒子住在台中市西區的公寓二樓,與住在三樓的陳姓婦人是鄰居。陳婦將三樓出租出去當房東,但蔡婦與陳婦二人,過去因為漏水問題而對簿公堂、纏訟多年,陳婦一直不認為蔡家漏水是因她家造成。
蔡婦在去年8月22日找來水電業者,在自家浴室天花板開挖,並截斷糞管後,裝設球閥設施,可以開啟、關閉裝置,以確認漏水問題是否來自三樓,蔡婦在裝設裝置後,馬上開啟,因為該條化糞管是由三樓流向二樓,一旦裝置開啟,三樓的排水管、化糞管就會堵塞。
因蔡婦開啟裝置兩天後,三樓開始堵塞、積水,陳婦找業者調查,發現蔡婦裝設球閥設施,氣得提告毀損、妨害自由。
全案審理時,蔡婦辯稱找水電裝設球閥,只是為了確認漏水點,而蔡婦兒子則說,同意母親行為,但不知母親要裝什麼,但發現球閥會堵塞樓上水管時,就已經關閉,母親只開啟兩天。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蔡婦切割的化糞管在自家的浴室陽台,是否屬「他人之物」已有疑問,另外球閥裝置只要打開,三樓就無堵塞問題,無法認定蔡婦裝設球閥的行為,造成水管完全堵塞或失去效用,蔡婦也無毀損犯意,不構成毀損罪。
台中地院指出,蔡婦開啟裝置後,陳婦都不在場,蔡婦的行為也沒有直接、間接對陳婦施加強暴、脅迫,縱使蔡婦開啟裝置時,有影響陳婦使用3樓排水管、化糞管的權利,但此部分是雙方主張損害賠償的民事糾紛範疇,與刑法強制罪構成要件不符,判蔡婦與兒子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