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自2010年元旦起購買的投資型保單,如保單連結的投資標的發生收益,無論是否提領,都應併入「收益發生年度」所得額申報納稅,並依其收益來源分成境內或海外所得,申報課稅。
財政部曾在2009年底發布解釋令,說明投資型保單收益課稅方式,個人投資型保險契約的收益發生年度,是指契約所連結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運用標的獲配收益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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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稅局解釋,所謂的獲配收益年度,就是保險人將投資收益計算分配到「要保人投資帳戶日」所屬年度,當投資帳戶價值因獲配投資收益導致金額增加時,代表收益已發生。
另外若購買投資型保單是連結境外投資標的,這筆投資收益就屬於海外所得,應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繳納最低稅負。
國稅局舉例,阿龍申報2021年綜所稅,沒有納入自己與配偶購買的投資型保單獲配收益,經查,發現阿龍與配偶分別有海外所得1,200萬元及190萬元,合計1,390萬元,加計綜合所得淨額、扣除當年的最低稅負免稅額670萬元後,按20%稅率計算最低稅負,核定應補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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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阿龍不服國稅局查核結果,申請復查,主張這張保單是海外所得並未匯入銀行帳戶,依收付實現原則,該所得尚未實現,但國稅局認為,既然投資收益已分配到申請人及配偶的投資帳戶,要保人對該筆收益可自由處分運用,無論是否經提領,均屬已實現所得,駁回其復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