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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國樑罷免案13日投票 中選會:當天禁止相關宣傳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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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10小時前 • 發布於 11小時前 • 上報快訊/賴姵霓
中選會說明,謝國樑罷免案13日投票,政黨及任何人依規定不得從事相關宣傳活動。(資料照片/陳愷巨攝)

基隆市長謝國樑罷免案將在13日舉行投票,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在今晚(7日)間登場。對此,中選會特別提醒,政黨及任何人均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罷免活動,違者政黨、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上述以外之人,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罷樑倒數計時,罷免案將於10月13日投票,中選會說明,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罷免活動。違者,政黨、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除此之外,其他違反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請政黨、民眾及媒體業者務必遵守,避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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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表示,由於罷免案投票之同意或不同意票數及同意票數得票率,將決定罷免案是否通過,或否決是否達法定門檻,故投票日當天政府機關與政黨及任何人,含罷免提議方或被罷免方在內,皆不得從事與罷免活動有關之宣傳活動,以避免觸法。

中選會也說明,10月13日罷免案投票日當天,在投票所30公尺內外,不論是以直接或間接等妨害或擾亂投票順暢之進行者,或是有妨害民眾自由行使其投票權等不法行為,諸如叫囂、辱罵、監控、恐嚇、施以不法腕力等,按其情節輕重,應依刑法第142條、第147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等依法究辦。

中選會也特別提醒投票人,勿攜帶行動電話或具攝影功能之器材進入投票所,但已關閉電源之行動裝置可以攜帶;違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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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3
  • 歐陽水德
    放心!罷免案不會成功,因為選民心中自有公評!
    7小時前
  • G
    ⚹☤祝♝♓♱福PRAY⚍ ��糸��彔��虫��且} ���垃���圾�~官~�員�� ���無|良�苺���體� �破���腦��雞���者z�� ♪⛩⛑屎☸⚰全⚒☯��家⛅ 
    6小時前
  • 陳國興
    民進黨輸不起
    6小時前
  • (  ̄(エ) ̄)
    We care 2.0?
    3小時前
  • 朱雨風雲
    假設 只是假設 …… 假設小樑當天又出來耍呆秀下限 , 那算不算是罷樑的宣傳活動 ? 要不要禁止 ???
    4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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