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彭南元法官
圖片 : 達志(示意圖,非當事人。)
大陸來臺的新住民,在臺灣本來就處於比較敏感的地位;雖然同文同種,但生活習慣與文化水平的迥異,夫妻雙方對婚姻的圖像落差大,維繫大不易。
這些年,隨著中國大陸的崛起,兩岸矛盾叢生,在在都影響了尋常的婚姻角力。例如,本文中指出,在調解或開庭時,男方就不時流露出一些歧視污衊女方之語,諸如「一旦離婚了,希望她立刻離開臺灣,放棄中華民國國籍,滾回大陸去,永遠不准回來。」
案例中夫妻雙方都有外遇,各自婚外生活璀璨,只是苦了夾在中間的孩子。因此,案子不算複雜,但調解委員責任重大,處理棘手與耗時甚久。經過多次調解、諮詢和法官開導,要怎樣取得最美善的結局?
案情概述
夜深了,已沒有什麼客人,張勝一準備收攤了,隔壁老闆忽然說︰「咦,那是你太太噢,剛剛坐摩托車離開了⋯⋯。」張勝一終於證實長久以來的懷疑:離家三年的太太有外遇了! 一夜輾轉難眠,張勝一知道要結束這段婚姻了! 果然,兩個月後太太至法院訴請離婚,並希望以共同親權的方式教育照顧唯一的女兒!
張勝一多年前經朋友介紹,認識大陸導遊小姐余小可,小可二十出頭,並不想這麼早結婚,在父母極力介入主導下,很快就與張勝一結婚,婚後來臺灣與婆婆同住,婆婆六十出頭身體很好,除在家做些手工外,還可協助煮飯料理家務。
不久小可生下女兒小昕,婆婆協助照顧,小可在家無聊,徵得婆婆同意開始外出工作。勝一話不多,除了在食品廠工作,晚上就守在家裡做資源回收賺外快,假日也沒有休閒活動,只知存錢,從不消費花錢,生活費用全由母親支付,小可賺的錢會交給婆婆;勝一偶會至小可工作場所探視,總是會引起一些無謂的紛爭。
女兒六歲時,勝一因事至廣州出差一段時間,認識當地女子,交往後想娶進門,著魔似地要與小可離婚。後來三人住在一起,小可不甘心,與勝一爭吵,勝一無理居然揮拳打小可,小可心寒,這段婚姻生活本就枯燥無味,加上勝一性需求無度,小可無法承受,
長期為此爭執,雙方不快,小可想通了,決定離婚成全勝一。小可在臺灣舉目無親,無依無靠,沒能力帶孩子一起生活,僅能依照勝一要求由他擔任女兒的親權人。
離了婚,勝一常去大陸女友處,兩人後來交惡未結婚,勝一回過頭來要求與小可復合,小可當時已和朋友一起經營飲料生意,勝一得不到小可的承諾,經常到店裡胡鬧,以致小可的生意做不下去而另謀出路。
令小可料想不到的是,勝一竟以協議離婚不具備二人以上證人簽名要件,訴請法院確認兩造婚姻關係仍然存在,小可對法官說明兩人當時確有離婚之真意,因她不懂臺灣的離婚程序,一切都是由勝一處理,證人也是勝一安排的,她並不認識。
官司勝一贏了,小可在極端懊惱之下與勝一恢復夫妻之名,但並未回去同住,兩人仍處於分居狀態,勝一不止一次帶著女兒去小可工作地點糾纏,常與其同事發生衝突,場面難堪到甚至要報警處理。
勝一為了復合,在小可並不知情的情況下,曾自行跑到大陸花錢討好岳父母及姨妹:付出四萬人民幣幫岳父母修繕房屋、借姨妹三萬人民幣買車(最後錢也沒歸還)。
勝一認為小可沒良心,岳父母和姨妹收了好處也沒幫忙;勝一氣難平,認為自己當了冤大頭:當時外遇只是一時迷昏了頭,他對小可一向不薄,積極幫助小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現在才可以順利工作賺錢、逍遙過日子。
小可極度思念女兒,偶而打電話給孩子,不是被掛掉,就是由勝一回應,惡言惡語,謾罵一陣;去學校探視孩子時,小昕竟會驚慌逃跑。小可內心糾結,思前想後,為了與女兒團聚,她常想就與勝一復合吧! 但想到勝一的惡行惡狀又畏懼不前,不敢想像未來的生活。
女兒小昕已小學三年級,活潑、善於表達、不怕生;喜歡上學,對課業有興趣,一直由祖母照顧,晚上睡同一間臥室,放學後會幫忙祖母做手工。小昕常想念媽媽,她知道媽媽打電話來,她不敢接聽,有時爸爸帶著她去找媽媽,她很害怕,不想去,因為不能與媽媽說話,但她害怕爸爸生氣只好跟著去。
當父母進入訴訟時,父親的情緒明顯惡劣,祖母也不敢多說什麼,靜悄悄地做著手工。小昕的行為開始脫序,課業落後,常與同學因細故衝突,也有偷竊的行為。
勝一接到老師的電話,非常訝異,女兒一向乖巧,怎麼會變成這樣? 勝一陸續又發現皮夾裡的錢減少了,他質問過小昕,偷錢的事小昕一概否認;欺負同學的事,她說是同學先動手,她氣不過才還手。逼急了,小昕就不說話,一聲不吭地關在房間裡,威脅要去自殺。
小可外貌清秀, 性格溫柔, 人緣頗佳, 她多次拒絕異性追求—第一次婚姻決定太倉促了,可不能重蹈覆轍,心想應該先站穩腳跟、經濟獨立。
轉業幾次工作都不穩定,最後她應徵到一家餐廳接待客人,因服務周到有禮,餐廳許姓老闆十分器重她,許老闆對待員工十分厚道,相處久了小可對老闆心生好感,老闆也對小可有意。
那一天晚上收工後,兩人到夜市逛逛,沒想到撞見勝一,匆匆騎車離去。事後,許老闆建議她勇敢面對,願意協助她打官司解決問題,小可下定決心到法院訴請離婚。
案子經法官先開調解庭後,移付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專業觀點與策略
這個案子看起來並不複雜,但處理起來卻十分棘手,歷時甚久,經過多次調解、諮詢和法官的開導才達成協議。
一般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案子,都是非常困難的,主要原因在於一方的情緒極度高漲;勝一就是如此,在調解過程中顯現出權控型的人格,缺乏自省能力,認為自己的行為都是合理的,無視別人的感受,違反他的意思就勃然大怒,他把唯一的女兒當作籌碼,想要迫使小可回到自己身邊,而不是基於夫妻的感情。
好在雙方無財產分配的議題,情況相對而言算是單純的。調解專注在照顧孩子、重建母女關係的議題上,勝一對小可離婚的訴求反彈激烈,完全忘記當初是他因外遇強迫小可離婚。調解時,他的心態矛盾反覆不定,先同意兩人可以維持分居狀態,但堅持要維持法定婚姻關係,隨後又說希望太太回家共同生活。
小可表達回不去了,兩人可以當朋友,因小可態度溫和,提示他婚姻是兩廂情願的,勝一的氣焰稍降。幾經討論折衷,雙方暫時約定︰
(1) 維持婚姻關係但分開住。
(2) 做合作父母,依照計畫表探視孩子。
(3) 每月訂兩個家庭日,視母親的工作安排時間。
法官要求雙方上親職課程,三個月內完成,小可六個小時,勝一十個小時。並安排社工協助孩子的偏差行為,並擇期要女兒小昕到庭。
小昕到庭時,由於勝一表示小昕拒絕見母親,基於尊重她的意願,先詢問其意見,她毫不遲疑表示願意見到媽媽,這才讓小可進入調解室。母女一開始有些陌生,小可忍不住淚流滿面,小昕也跟著擦眼淚,當媽媽移到她身邊坐時,小昕卻是不知所措地看著調解委員。
在調解委員的建議下兩人先握手,媽媽很快地輕輕抱著女兒,接著很自然地相擁而泣。兩人都表示思念對方,小可詢問女兒可安好? 小昕無言,最後母女約定每週週末共處一天。
母女會面後,邀請勝一進入調解室,母女都有點緊張,小昕兩手拿著一張衛生紙覆蓋在臉上,勝一冷冷同意母女每週相處一天,但又很有自信深沉地說,見面也要女兒願意才行,接著表達女兒不會要見母親的;調解委員對勝一表達謝意,希望能成全。
勝一無視女兒感受,態度強勢,又自顧自地說著:「要離婚,妳要放棄臺灣的身分證回大陸去。」調解委員遂請小昕離開調解室,避開父母的衝突。女兒離開後,小可幾近哀求的請勝一放了她,以後可以做朋友,兩人相處時心情會輕鬆些,共同合作照顧女兒長大成人。勝一未予理會,逕自走出調解室後帶著女兒離開了。
小可與女兒的會面正如所料,遭到勝一刁難,約定的日子,門開一小縫,說前一天帶孩子及母親出去玩了一天,並讓小昕在門內大聲喊「她累了,不想出去了!」小可只能摀著臉大哭,飛奔離開!
再度調解時,採單獨與勝一諮詢,他雖仍表達對太太的不滿,但情緒沒有過去那麼高漲,說仍愛太太,可原諒她不回家及對他不忠,希望太太能回來給孩子一個溫暖的家!
當提及母女相處建立關係是很重要的事,勝一不經意地說出曾對小昕說過的話︰「不然妳去媽媽家住啊! 我這裡不給妳住了!」
提及小昕聰明活潑時,爸爸很沉重地說女兒會偷學校福利社的錢,在家則會偷祖母和爸爸的。小昕常與同學吵架,甚至還把同學推倒在地上,行為粗魯。勝一表示孩子本質並不壞,他對小昕有很高的期望,小昕變壞讓他非常難過失望,他不知該如何處理?
針對孩子的狀況,再度安排調解,不談離婚。由於孩子在父母的離婚風暴中,嚴重影響身心發展,讓雙方輪流誦讀「孩子的十大權利條款」,逐一解釋討論,希望他們瞭解孩子的需求,孩子有權利與雙親保持規律的接觸與相處,能同時接受父母的關愛,最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小可在誦讀討論時流淚不止,勝一表情凝重,情緒似乎陷入低潮。調解委員追問了三個問題︰「孩子一向乖巧,為什麼會變成這樣,是什麼原因造成? 孩子行為問題不儘快處理,未來可能變成什麼狀況? 父母不和,無法好好溝通,沒有心思關注孩子、瞭解孩子,有沒有感受到孩子在夾縫中的痛苦。父母之間如何建立良好互動關係,合作照顧孩子?」
早幾年,勝一還在與大陸女友戀愛、準備結婚時,曾經一度把孩子交給小可照顧,當時小可經濟狀況不好,與友人共同租屋居住,空間狹小,小可工作時間長,無人協助照顧小昕,實在沒辦法,她只好把孩子交還給勝一和婆婆照顧。
現在面臨小昕的改變,小可表示理解勝一的憤怒,她難過地拭淚並喃喃自語︰「現在無論如何,也要努力克服困難救孩子,再拖下去,孩子就難救了!」
小可與女兒會面困難重重,勝一故意不接她的電話,又突然因都更搬家,也不肯告知地址,小可則因工作較忙,常不定時加班,勻不出假期,無法探視女兒,以致照顧計畫始終無法落實。
這個案子歷時甚長,在法官的主導下,審理、調解交互進行,勝一強悍傲慢的個性難以融化,審理時,法官多次告誡他、提醒他,糾正他的觀念,要求他書寫親職課程的心得報告;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則花許多時間精神,幾乎可以說是用教育的方式在進行調解。
小昕在父母爭訟中長大,逐漸有自己的想法和意見,勝一心裡明白,女兒大了會自己去找母親,便不再強力阻攔母女見面。小可始終拒絕復合,對勝一的無理和蠻橫低調應對,勝一在報復刁難小可的同時,自己的人生歲月也搭了進去。最終,在法官的協助下,勝一同意離婚,小昕與父親、祖母同住,小可能固定探視女兒並支付扶養費。
心理諮詢觀點
這個家庭故事呈現一個普遍存在的現象,那就是,在衝突的夫妻關係夾縫中,孩子會出現各種型態的問題。事實上,小昕是個有能力的孩子,她的不適應行為是來自父母的衝突。理論上,孩子是家庭問題(尤其是夫妻議題)的代罪羔羊,她用問題行為來平衡家庭系統的衝突。
在處理離婚事件時,能從照顧子女的角度切入絕對是最佳策略。因為,即使離成了婚,結束了夫妻關係,而雙方一輩子不可能卸下的是孩子父母的角色,如何扮演孩子的合作父母,就成了勝一和小可非常重要的人生課題。
在勝一的家庭故事裡,處處可見他缺乏對他人的尊重,他不只針對太太,對小孩也一樣,常使用威嚇性的語言。如果,他多一些尊重,將小可和孩子也當成一個獨立的個體,而不處處以自我本位的心態面對,將可以建設性地解決所面對的家庭困境。另外,勝一將夫妻關係衝突和小可的身分證糾結在一起,將親子議題和夫妻議題掛勾在一起,這是非常辛苦的事。
從家族治療大師莫雷.包文(Murray Bowen, 1913-1990)的理論來說,他自我分化的程度顯然不足,因此面對自己或家庭問題時,會將所有的事情攪和在一起,以致造成自我和他人的困擾。
換句話說,勝一無法一碼歸一碼地處理相關事務。這個離婚事件對勝一而言,是危機也是轉機。如果他可以正向看待既存的問題和事實,把握機會透過轉變認知提升自我分化的能力,例如將自己的認知及情緒分化,將夫妻議題和親子關係分化等;那麼,在他的生命歷程中,這將會是珍貴且深具意義的一課。
勝一和小可的家庭故事也凸顯了多元文化的議題。小可隻身來臺,在臺灣的主流文化之中是非常的孤單;再者,其周遭的人在沒有察覺的情況下,就將「我尊你卑」的價值觀透過肢體動作及語言與其互動,時間久了,此種失衡的狀態自然將夫妻關係置於決裂的境地。
在認知上,也許大家都知道人人生而平等,但是在行為實踐上卻不容易做到,所有人都需要不斷提醒反思,不應該因為種族、階級及性別的因素有所差別,而表現出歧視的態度和行為。
會談室中,孩子見到父親時用面紙遮臉,這個鮮明的畫面似乎在傳遞著「我跟媽媽在一起之後,不知道要如何面對爸爸」訊息。孩子在衝突的父母關係之中是為難的,她有忠誠的議題。現實環境上,孩子需要依附父親生活,需要對父親忠誠,這是她求生存的必要方式。
然而母女親情乃是天性,緊張衝突的父母關係卻不容許她對母親表現親近,此種內在的衝突,是一個孩子無法承受之重。如果小可和勝一可以看到此點,則有助於彼此在面對需要解決的問題時,正向地以理性語言溝通,尋求解決之道。
法官觀點
一、法律訴求解析
本件是跨國界、跨文化的婚姻關係,由於夫妻雙方對婚姻的圖像,以及生活上諸多的看法,相當歧異;加上夫妻間溝通不良,彼此的情感關係早就出現破綻,且難以恢復,為此,雙方曾有兩願離婚之舉。
其後,男方想破鏡重圓,然為女方所拒,男方就以離婚的法律程序不合法為由(離婚證書上的證人沒有在離婚登記前確認女方是否有離婚真意),向法院訴請離婚無效,使得原婚姻關係敗部復活,雙方又恢復了婚姻關係。女方無法認同這種以訴訟強行復合之舉,又因男方爭取復合的行動造成女方諸多困擾。再次顯現出:除了仍是孩子的父母外,雙方幾乎是形同陌路了。
女方鑒於即使雙方在法律上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實質上的情感關係卻難再續,不得已再向法院訴請離婚,並請求可對孩子有共同親權,這些都為男方所反對,他拒絕離婚。這就是本件訴訟的由來。
二、法官審理方式
本件女方的離婚法律訴求看似單純,為離婚後仍能方便照顧孩子,故對孩子請求共同親權,倒也合情合法。以在法言法的立場而言,法官以裁判准許離婚結案,雙方共同親權,孩子可與父親同住,母親可以探視子女,應是可行的。然以此裁判結案後,可能產生的後遺症令人非常擔心。
由於雙方係在男方極力反對下,經由女方訴請法院判准離婚,對男方而言是無法接受,他在憤恨之餘常會阻礙母女的會面交往。這種行徑,表面上似配偶之間的爭鬥,實質上是嚴重傷害孩子的成長發展。
實不容法院坐視不管,必須力求避免。法院對於本件夫妻情感的修復,甚難掌握,但對協助雙方在離婚後成為合作父母,則是法律賦予的重責大任,也是藉著審理本件希望達成的目標之一。
為此,我不僅在開庭時,告知他們審理此件官司的順序:先協助他們認識失和的夫妻,還有一個重要的身分與角色—學習做孩子的合作父母。等到他們能夠在生活中落實此項艱鉅的任務後,法官才會審理並解決他們的離婚官司。他們為了要達到彼此的目的,就必須耐心配合法院的各項作為。
由於當時的兩岸關係條例以及其他相關的一些行政措施,對於大陸新住民有許多不合理的限制,雙方結婚的身分與地位,非常不對等。女方來此結婚、生活都相對弱勢。
法院在審理此類離婚,以及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與會面交往事件時,需要非常謹慎,不僅不能歧視,更應念及她們隻身在此,對於此地的文化與環境有適應上的各種困難,更需要提供到位的支持與關照,才能達到真正實質的公平。
在調解或開庭時,男方就不時流露出一些歧視污衊女方的言語,諸如「一旦離婚了,希望她立刻離開臺灣,放棄中華民國國籍,滾回大陸去,永遠不准回來」等語,筆者會非常敏銳而堅定的反映:「我知道這些雖都是氣話,但是非常不當。因為她能否取得我國的國籍,是否離境不能入境等,都是國法規定,不是其他人可以任意左右。」
「法官期待你,是否可以身為父親,給孩子樹立個好榜樣,要教導孩子學習尊重父母。這種不當的言詞是家庭暴力的一種,請以後務必節制,否則對你會有不利的認定。」男方後來就收斂了許多。
我知道因為此種審理方式,會讓這個家庭經歷一段學習改變的辛苦歷程,但這種受苦是有意義、有目標的,寧可現在忍受「學習改變」的小苦,避免以後遭受家庭變故的大苦,這樣應該是很值得吧!
本件因為雙方需要改變先前不當的認識,又須在日常生活中落實合作親職,期間還發生了一些男方阻礙女方探視孩子、以及不告而別帶走孩子等事故,凡此都經法官堅持的陪伴,繼續提供雙方諮詢服務,繼續試行調解後都一一解決。
在這種耗時較久的歷程中,即使基於行政管考的限制,不得已先結束調解的時程,筆者仍以調解法官的身分,親自在裁判的時程中,不斷以先前調解委員們累積的調解功效上,繼續不斷地協助達成共識,終於成立了訴訟上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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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家事法庭裡的春天》,啟示出版,彭南元法官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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