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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拍板威治時期致被害者死亡或失蹤 可獲賠1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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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2年05月17日07:46 • 發布於 2022年05月17日07:14 • 中國時報周毓翔、姚志平
立法院17日院會三讀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民進黨立委在議場中央舉著「轉型正義不中斷,權利回復速賠償」及「平復歷史傷痕、促進社會和解,回復被害者受損權利」標語合影留念。(圖/中國時報記者姚志平攝)
立法院17日院會三讀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國民黨立委李德維上台發言表示,受害者財產返還應全額計算不該打折。(圖/中國時報記者姚志平攝)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行政院將設立「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基金會」,處理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的回復、賠償及財產返還等事項,因威權統治致被害者死亡或失蹤,可獲賠新台幣1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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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轉會5月底將解散,立院今通過後續配套法案,《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讓行政院能設「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基金會」,專責處理賠償及權利回復相關事項。

促轉會表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從「賠償」而非「補償」的角度,更全面、妥適地回復被害者或其家屬相關權利;這部法案亦是國家首次處理沒收財產返還,克服前三部補償法案的未竟之業。接下來將由內政部新設置「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儘速落實權利回復。

該法明定相關賠償範圍及賠償金額,受死刑執行、遭擊斃、緝捕致死、凌虐致死或失蹤,賠償金為1200萬元﹔受逮捕、拘禁、拘提、羈押或拘束人身自由的裁判或處分,賠償金以核定的賠償基數,乘以對應的每基數賠償金額計算。相關賠償金額,由權利回復基金會經職權調查後,決定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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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財產所有權的權利回復,原財產現屬公有財產而有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者,應返還原財產﹔原財產有政府機關以外第三人不當取得,而屬第三人所有的情事者,應命該第三人返還原財產。若財產已減失致不能返還,則以金錢賠償之。金額按財產所有權被剝奪的金錢賠償比率計算表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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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
  • Arnold Po. A
    https://udn.com/upf/newmedia/2017_data/tw_visit30/ 從1987 蔣經國總統開放二岸探親,雙方關係逐漸地平和,開始通商 通郵 通婚,開放觀光 讓台灣所有產業逐漸地興盛; 直到2016 菜英文執政,拒絕承認92共識,製造了二岸緊張關係,大陸開始軍機擾台! 世界歷史已多次證明,邁向和平的過程,一定是 「對話 與 交流」,而不是 「對立 與 斷流」! 所以, 誰是 為民著想的政治家? 誰是 政客? 誰是 和平創造者? 誰是 麻煩製造者? 「Z色執政 引戰保證 缺電保證 低薪保證 低智保證」
    2022年05月17日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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