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不滿遭追債狠殺前女友母女判死刑定讞 死囚黃麟凱槍決伏法

中廣新聞網
更新於 01月16日23:40 • 發布於 01月16日21:05
死囚黃麟凱不滿遭追債狠殺前女友母女。(圖:臉書)

法務部長鄭銘謙簽核上任後首件執行令,16日執行死囚黃麟凱槍決,成為賴清德總統任內首名伏法死囚。黃麟凱於102年間服役不滿前女友追債,潛入女方家先絞殺前女友母親,再姦殺前女友。最高法院於106年判處死刑定讞。

根據判決,黃麟凱與被害女子於99年間開始交往,被害女子在交往期間將打工所得存在銀行帳戶,交由黃麟凱保管。2人於102年7月間協議分手,黃麟凱於同年9月17日入伍;女方在黃麟凱入伍隔天,查詢銀行帳戶發現,黃麟凱將她的存款約新台幣20萬元花到只剩2000多元,女方便向黃麟凱索款。

廣告(請繼續閱讀本文)

黃麟凱不滿女方不念舊情追債到家裡,萌生殺人念頭,他於102年10月1日下午戴上頭套及手套潛入女方住家,但被女方母親察覺,立即取出童軍繩將對方絞殺,並繼續在廚房埋伏等待女方下班返家。黃麟凱等到女方返家時,先綑綁女方及罩住頭臉,加以性侵後,用童軍繩勒死女方。

警方獲報到場,發現黃麟凱躲藏在女方家的頂樓,將他逮捕送辦。一審、二審均依性侵殺人罪、殺人罪、竊盜與侵入住宅等罪,判處黃麟凱死刑;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沒有考量黃麟凱的犯行,是否已達兩人權公約所指「最嚴重的犯罪」,將案件發回高院更審。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黃麟凱犯行明確,維持一審就殺害前女友母親部分,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就對前女友強制性交而殺人部分,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應執行死刑。最高法院於106年7月間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最高法院指出,高院更一審是依據卷內資料認定事實,採證認事並無違誤。

廣告(請繼續閱讀本文)

最高法院續指,黃麟凱對前女友的犯行已達人權兩約的「情節最重大之罪」,依法得科處死刑。黃麟凱絞殺前女友,不僅早有縝密計畫,更於絞殺前女友母親後,竟全無道德罪惡感,猶執意執行原定計畫,並於絞殺前女友前,對女方強制性交逞慾,犯行明顯泯滅人性,惡性至極,罪責至重,已達罪無可逭程度。

被害女子父親在案件審理期間曾受訪表示,黃麟凱殺了2個人「難道這不是最嚴重的犯罪情節嗎?」希望法官盡快審結此案「像鄭捷一樣趕快槍殺(斃)」。法務部16日晚間執行死囚黃麟凱槍決,而最近一次執行槍決時間至今將近5年,縱火燒死6名親友的死囚翁仁賢於民國109年4月1日槍決伏法。

延伸閱讀

查看原始文章
留言 3
  • 阿邦
    殺人償命是自古以來的明訓,政府在做對的事應予支持!
    01月17日02:43
  • 建誠
    還有36位死囚,一併槍決。
    01月16日21:49
  • 蔡謝中
    貪污犯柯文哲判死刑👉槍斃 罷免共產國民黨立委爛權
    01月16日21:45
顯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