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去年底在爭議聲中三讀通過《憲訴法》,國民黨、民眾黨10日在人數優勢下手聯手否決行政院提出的覆議案,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表示,除釋憲有討論空間外,也可提起「預防性權利救濟」。對此,日前遭民進黨團封殺的大法官被提名人劉靜怡表示,她剛好是603號解釋的訴訟代理人之一,但林明昕當年草擬《憲訴法》草案時,為何不先訂定救濟手段?
林明昕10日在臉書指出,我國憲法訴訟法對於訴訟類型的規定比較嚴格,且未有準用民訴246之明文規定,但基於前揭理解,當法規範之憲法審查有必要時,非無適用預防性權利救濟的空間。就此,在大法官釋字603號解釋的協同意見書可參。劉靜怡則轉發該篇文章表示,真不巧,她就是當年釋字第603號的3個訴訟代理人之一。
劉靜怡指出,她們是受當年在「立法院少數」的民進黨團委任的,針對「早已生效」的戶籍法係爭條文聲請解釋和暫時處分,總統賴清德時任民進黨團幹事長、聲請人代表之一是時任不分區立委蔡英文,都算是她們的當事人。她回憶,那份暫時處分聲請狀是她在期末課業繁重匆忙之中,負責寫出來去遞狀的。
但劉靜怡強調,她向來覺得自己是基於人權工作者的道德責任才打那場憲法訴訟,而非因為民進黨團的「策略」才上場的。針對救濟手段,她也質疑,自己不反對憲法法庭應有適當的程序工具啦,但為什麼才生效適用沒多久的憲訴法不明定呢?這樣轉來轉去多難凹啊,當初林明昕也參與了草案擬定。
該文一出,林明昕留言回應,許多法律施行前很難以什麼都規定,暫時禁制令在美國聯邦民事規則中也是在第65條的基礎上慢慢展開整套實用理論;林靜怡反問,代表當時草擬憲訴法的時候完全沒人想到?那也可參考美國發展已久的制度,不然她這個留美的也不會弄出釋字599號的暫時處分。林明昕再回應,「暫時處分與預防性權利救濟畢竟有別,只是有交集而已」;林靜怡則表示自己沒說過兩者相同,但兩者權利請求基礎的強度有別吧?她還不忘自嘲反問,「這樣講合乎王世堅(民進黨立委)的沈穩標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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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nie Chen 民進黨 少數不服從多數 執政還要走上街頭 違法釋憲 司法權限縮立法權 用民主反民主
以其人之道 還治其人
民進黨要程序正義 實質審查
行政院以後送來的預算 法案 給民進黨滿滿的程序正義 扎實的實質審查 就慢慢審 功聽會 協商 一場一場開下去 慢慢拖 看誰比較急
18小時前
徐璐根 劉靜怡民進党的衛生棉用完就丟了
15小時前
Louis456 劉靜怡最後變成林靜怡,記者變成記著?
15小時前
林田本 蠢記者!寫到最後劉靜怡怎被改成「林」靜怡?
13小時前
李嘉席 劉:媽類,民進黨現在還好意思!!
覺得我有用,才知道我幫蔡英文,賴清德,打過釋憲啊!!
投反對票時,那去了啊!現在用,劉老娘,的名,當擋箭牌啊!!!
13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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