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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沒有LED頭燈也可以變更登記有LED頭燈,全台各地監理站變更登記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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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18年07月24日07:02 • 發布於 2018年07月24日06:41

今年(2018)7月1日起,交通部經過修正法規,開放汽機車輛變更符合規範的LED光源,並開放汽機車申請變更,但必須至公路監理機關檢測燈組光型,亮度等等,只要符合規範就可以辦理變更,等同於開放汽機車輛改裝合乎規範的LED光源產品。這新的規定在新聞媒體報導之下,堪稱德政一件,只不過針對LED光源變更這件事並未解釋清楚,什麼是LED光型?什麼是LED頭燈?

其實交通部正式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6條、第39條、第39條之1及第23條附件15、第24條之1附件14,簡單解釋,變更氣體放電式(HID)頭燈以外之發光二極體(LED)頭燈之登檢、換照作業原則,比照前HID頭燈作業原則辦理,配備LED頭燈經審驗合格車輛之車籍登記為「LED頭燈」,原車未配備LED燈具,經改裝LED光源過後,符合光型、亮度規範檢驗合格之後,車籍登記為「LED光型」。先不論改裝的施工廠商、換裝材料是否符合安全,畢竟現在換個燈泡這件事,可以說是大部分車主只要按圖說故事都可以DIY辦到的,只要換裝的LED光源,透過燈具照射出之光型、亮度在合格規範內,均可辦理變更登記為「LED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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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LED頭燈」就不是這麼回事了,因為從前並沒有對車輛以LED做為光源的前照燈進行登記,而這次加上的LED光源的檢驗,就必須將原出廠即配置LED光源前照燈的車輛予以管理。其實這件事大抵在105年第6次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會議上即作出相關結論。而在105年9月1日起即實施(辦理審驗之新車型),而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在完成車照片加註文字「本車配備(選配)LED頭燈」。問題自此產生。現行已上路的車輛並配置有LED光源前照燈的車輛在車籍上並未登記,必須透過回監理站完成變更登記(無需檢驗),而早在107年2月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即發函台灣區車體工業同業公會,請工會彙整車輛製造廠、進口商等將配置有LED頭燈之車型代碼清冊回覆交通部公路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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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車友之間瘋傳沒有配備有LED頭燈的車輛也成功在監理站免驗車免費變更車籍,問題就在「本車配備(選配)LED頭燈」,到底是有選配還是沒有選配?給變更還不給變更?我們舉個例子來說:2016 LUXGEN U6 Turbo ECO Hyper,該車型在2016年銷售時,計有1.8T時尚型(型式代碼C71HLCAA)、1.8T經典型(型式代碼C71HMCAA)、1.8T魅力型(型式代碼C71HPCAA)、2.0T頂級型(型式代碼C71THCAA)、2.0T旗艦型(型式代碼C71TPCAA)等五款車型,其中僅有2.0T頂級型(型式代碼C71THCAA)、2.0T旗艦型(型式代碼C71TPCAA)等二款車型於銷售時搭載LED頭燈,其餘1.8T引擎四款車型均配置鹵素燈。

當時LUXGEN在送審時將車輛配置LED頭燈,實際上市銷售時因成本考量,將1.8T引擎四款車型取消了LED頭燈,且並未通知更正,導致監理站在今年7月1日起對於特定車行車及登載發生重大錯誤,此舉是否觸及刑法214條「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有待商榷!

另外各地監理站人員對於法規認知不一致,有些監理站在面對車主前往變更車籍時,要求車主提出原廠選配LED頭燈之證明,有些監理人員則是便宜行事,就直接讓未搭載LED頭燈之車輛變更車籍。而致使部分監理單位發生如此重大之瑕疵。遑論數日前台北市才爆發出監理人員勾結黃牛驗B車卻讓A過關之舞弊情事遭到搜索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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