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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少飆車釀2死 賠1.7千萬換輕判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2020年05月27日01:57 • 發布於 2020年05月27日00:16

記者林盈君/台北報導

2018年7月間,31歲的富少游瀚甯載著劉姓女友,駕駛租來的藍寶堅尼超跑,在台北市自強隧道內狂飆,在接近隧道第三涵洞時,因嚴重超速、ESC系統又沒作用,自左側車道變換至右側時,整輛車失控擦撞護欄,撞向正在隧道內施工的張姓工人,該起車禍導致副駕駛座的劉姓女友、張姓工人當場死亡,另外還有3人受傷。法院一審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死罪,判2年4月,上訴高院後,法官痛批他「簡直是在玩命」,但考量他犯後自首,且已跟死者、傷者家屬達成和解,各賠償死者家屬900多萬、800多萬,因此高院改依過失致死罪判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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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瀚甯上訴高院改判1年2月。(圖/記者 楊佩琪拍攝)

回顧過去案情,2018年7月7日清晨,游瀚甯駕著租來的藍寶堅尼跑車,載著女友劉姓女子,在進入自強隧道接近第三涵洞時,因嚴重超速,又關閉ESC系統,因此自左側車道變換至右側時,整輛車失控擦撞護欄,撞向正在隧道內施工的張姓工人,猛烈的撞擊力道,使得游瀚甯一度卡在車內無法動彈,副駕駛座上的劉姓女友、被撞的張姓工人皆當場死亡,另有3人受傷。法院一審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游瀚甯與友人相約競速,但開車時速確實高達140公里,肇事時超過128公里,造成社會大眾對用路安全嚴重恐慌,判刑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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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寶堅尼超跑在墜道內失控衝撞釀2死。(圖/翻攝畫面)

案經上訴二審,高院痛批他「簡直是在玩命」,但認定並無相約競速事證,且加速至發生事故僅14秒,不具延續性,與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死罪要件不符,加上考量他於犯後自首,且已跟死者、傷者家屬達成和解,各賠償死者家屬900多萬、800多萬,因此高院依最重2年徒刑的過失致死罪,改判1年2月,可上訴。

▲藍寶堅尼超跑在墜道內失控衝撞釀2死。(圖/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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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346
  • 小新
    有錢真好!法律是用來制裁窮人的
    2020年05月27日00:57
  • 黃鴻明
    無言了法律是保護有錢人啊
    2020年05月27日01:00
  • 金名
    犯後自首? 試問犯後他跑得掉嗎?
    2020年05月27日00:58
  • 耀揚
    可憐啊台灣法律阿
    2020年05月27日00:59
  • 竺凱 Kai カイ
    又一次證明了垃圾台灣跟中國一樣不適合居住
    2020年05月27日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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