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缺乏資金,在購買設備時,只好由股東暫先出資購買,但截至股東死亡日仍未償還;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在這種情況下,無論帳上列為何種科目,都屬於股東對公司的「債權」,要列入股東遺產申報,否則將連補帶罰,待不償失。
中區國稅局長樓美鐘表示,目前國稅局已可以查詢被繼承人的各項金融遺產,唯獨對「債權」仍掌握不到;這也是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經常出現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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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舉例,甲君生前為A公司的股東,其死亡日時A公司資產負債表列載有暫收款新台幣1.2億元,經請該公司說明並提供暫收款明細,發現原來這是公司購買設備缺乏資金,由甲君等2位股東先行將資金借予公司,並帳列暫收款科目,其中甲君出資6,000萬元。
不過,截至甲君死亡日,該筆款項都仍未償還,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屬於甲君對A公司的債權,應併入遺產申報。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除申報被繼承人對投資公司的股權或股份外,如被繼承人遺有對投資公司的債權,應併入遺產申報,以免因漏報遺產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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