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一名鍾姓男子為了規避停車費,利用停車場出場時「跟車」離場,遭到業者報警提告詐欺不當得利,新竹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鍾男造成他人財產上損失,所為實不可取,因此依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6個月有期徒刑,還要追徵停車費18萬380元。
檢察官調查,鍾男去年7月30日凌晨,找來周姓友人一同開車到新竹市某停車場,要開走另一輛從去年2月起,就已經停了5個月以上的小客車,累計停車費達到18萬380元,鍾男為規避繳納停車費用,便叫周姓友人先開車出場,他再開著另一輛停了5個月的小客車跟在後面,趁柵欄未放下之際,順利「跟車」離場。
停車場業者事後發現異常,向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案,鍾男在偵查過程中也坦承不諱,檢方並傳喚周姓友人前來作證,同時業者也提供停車場車輛進場影像、監視器錄影畫面為證,因此檢方認為鍾男自白與事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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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鍾男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利用停車場收費設備流程漏洞,於出站時跟車離場,取得免繳納停車費的利益,造成他人財產上損失,而未繳納的18萬380元停車費因為是鍾男所獲得的利益,因此屬於犯罪所得,諭知追徵其價額。鍾男不僅要賠超過18萬元的停車費,法官還判他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