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安樂區七賢里長鍾尚倫去年12月5日,因與某國中聘僱的遊覽車司機有行車糾紛,前往基隆市政府教育處陳情反映,要求教育處督導,但鍾被控公然謾罵「他媽的」、「白目」、「不知道我是誰嗎?」等語,法官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藉端滋擾」,罰鍰3千元。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去年12月5日下午4時10分,鍾尚倫到安樂路二段的安樂區行政大樓8樓教育處辦公室,因與某國中聘僱的遊覽車司機有行車糾紛,前往教育處陳情反映,要求教育局督導。
判決書說,鍾尚倫被控在公務機關場所內,公然謾罵「他媽的」、「媽的」、「幹」、「白目(台語)」、「不知道我是誰嗎?」的方式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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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出,鍾在警詢坦承因情緒上來,有罵「他媽的」之類的詞彙,與證人在警詢證述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光碟佐證,認為他的行為已踰越一般社會大眾所容許的合理範圍,而擾及該場所安寧秩序。
法官表示,先不論該事件是否屬於教育處的業務,鍾既身為里長當知道如何反映民情,卻於公眾得出入的公務機關內,以顯然不當的言詞謾罵、喧鬧不聽禁止。
法官說明,所謂「藉端滋擾」,即應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的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的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的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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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理表示,鍾尚倫所為,已達滋擾該公眾得出入場所安寧秩序之程度,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場所行為規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