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看到一篇網友分享的故事,描述了他尋求專業諮詢時的不愉快經驗──該名專業人員竟在未經當事人允許的情況下,將他的個人諮商細節分享給他人,最終還傳回當事人的耳朵裡,讓他感到非常憤怒和受傷。此外,我也經常在社群媒體上,看到一些具有相當知名度的專業人士如醫師、心理師和律師等等,詳細披露他們經手個案的細節,甚至洩露可辨識的個人資料,例如名字、電話和病歷號碼等。儘管我並無法確定每一篇貼文是否獲得當事人的同意,但我不禁想:「這些專業人士是否考慮過這些資訊揭露,可能對當事人造成的傷害呢?」
會這樣問,並非質疑台灣專業人士的專業素養或倫理,而是在加拿大的臨床工作中,「保密」(Confidentiality)是一個日常頻繁提及的概念,如同一條觸碰後可能引發重大影響或後果的紅線,令我們在處理相關事務時總是格外謹慎──這促使我思考:台灣社會是否因受到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專業教育影響,對於「保密」和「隱私」的概念或界線沒有那麼清晰?
為什麼人愛講秘密?
「我跟你說一個秘密,你不要跟別人說喔。」、「你要答應我,我接下來說的這件事,就只有我們兩個人知道。」聽起來是不是很熟悉,甚至可能自己都曾經如此對別人說過?
問題來了:既然是不能說的秘密,為什麼我們還是忍不住想對別人說?
我們或許可以從哈佛大學發表的一篇研究中找到答案:「自我揭露的行為與大腦區域中多巴胺系統的活化有密切關係。」(Self-disclosure was strongly associated with increased activation in brain regions that form the mesolimbic dopamine system.);白話一點來說,原來就是我們在分享自己的時候,就會啟動大腦的奬賞途徑,而讓自己感到愉悅。這個研究中甚至還提到,「個人會願意放棄金錢,選擇揭露自我。」
另外,我也在《守密》這本書裡讀到這樣一段話:「當人們願意主動地揭露自我資訊時,就能與他人建立一段更真誠且穩固的關係。」且「與人分享秘密是很深入的親密行為。」如此看來,就不難理解為什麼人們真的很愛「分享」。
然而,在當今社交媒體蓬勃發展的時代,身為各類專業人士的我們在每次發文之前,是否再次確認:我們所分享的是「我們自己」的專業經驗,而非意外揭露業務機密或病人隱私,即便是當事人看到這篇貼文,也能夠感到安心?
「保密」vs. 「隱私」,傻傻分不清楚?
不知道是否有讀者跟我當年在讀護理專業時一樣,對「Privacy」(病人隱私)及「Confidentiality」(保密)這兩個英文單字,傻傻分不清楚?後來,我從加拿大醫學會(Canadian Medical Association,簡稱 CMA)政策的一句話理解了這兩個字的含意:
病人有隱私權,醫師則有因醫病關係而產生的保密義務,以保護病人隱私。(Patients have a right to privacy and physicians have a duty of confidentiality arising from the patient-physician relationship to protect patient privacy.」
簡單來說,「隱私」指的是個人對於其個人資訊如何被收集、使用及揭露擁有自主權的權利;而「保密」則是指專業人士有責任盡力確保這些資訊的機密性。
加拿大醫療職場對待「保密」及「隱私」議題格外謹慎
我曾在《換日線》另一篇文章中提到,在加拿大的臨床工作中,基於病人「自主權」和「隱私權」的原則,有時候即使是病人的親屬也不被允許知曉病情細節。這對多數台灣人來說,或許很難理解與接受,但卻是我們在臨床工作中經常面臨的現實。
在臨床環境中,除非經當事人同意,否則我們不能隨意拍攝病人、家屬或任何可能洩露病人個人資訊的文件;甚至與同事合照時,我們自己的公司識別證也需隱藏不露。甚至在照護機構的服務或接待櫃台的工作人員,都不應向家屬透露某位醫護人員是否正在值班。
拍攝病人傷口照片時,不能顯示病人的全名;專業人員之間彼此討論病人病情也不應透過簡訊或通訊軟體進行,即便不得已使用簡訊,也要確保萬一有第三方讀取此簡訊,無法識別病人身份。這對許多經常透過 LINE 來討論工作或病人病情的台灣人來說,可能顯得難以置信。
照護機構的員工每年都被要求要重新閱讀「病人隱私」及「保密義務」的規範,並需簽署確認自己將會嚴格遵守這些規定。在加拿大亞伯達省,以上相關的規定是依據以下 3 個法源為法律依據:《健康資料法》(Health Information Act)、《個人資料保護法》(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和《資訊自由及隱私保護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nd Protection of Privacy)。
台灣對隱私及秘密的法律規範
台灣也有多項保障不同層面隱私權的法律,例如《個人資料保護法》專門保護個人資料的使用、《刑法》第 28 章「妨害秘密罪」則處罰各種侵犯秘密的行為。如果文章一開始故事中的專業人士疏忽大意,可能觸犯《刑法》第 316 條,「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並因此承擔刑事責任。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觀察到「病人隱私」及「保密義務」並未受到足夠重視。或許是因為台灣文化過份強調集體利益,而將個人隱私視為重要的個人權利,因此在多數人眼中,少數病患的隱私並非至關重要,導致這種觀念被忽略。另外也可能專業人士在此議題上並未受到足夠教育,或未曾碰觸到因疏忽而遭受嚴懲的案例,所以對於保護病人隱私的意識與實踐未能真正深入到日常生活中。
隨著自媒體的興起,我們追求各種流量增長的策略,為的就是要抓住大家的眼球,然而,我們很可能從未思考過,這些洩漏秘密的行為可能傷害他人甚至觸法。如同《守密》一書中提到:「守密是一種意圖,而非行為。……祕密之所以是祕密,在於意圖──尤其是讓資訊保持不為人知的意圖。」隨著資訊科技的快速發展及社會大眾對隱私保護意識的提升,作為專業人士,我們實在有責任更嚴格地尊重及保護每一位個案的隱私;這不僅僅只是對法律的遵守,更是職業倫理的核心所在,也是建立社會大眾對專業信賴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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