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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租沒續約、租金又談不攏 專家:房東不得擅自「趕人」

anue鉅亨網
更新於 2019年12月07日04:47 • 發布於 2019年12月06日08:04
租屋學問多,無論房東或租客都須注意,避免權益受損。(圖/鉅亨網資料庫)

租屋期間能向房東要求調降租金嗎?專家表示,若在租屋合約期內,得看房東的意願。但若租約期滿仍續租,即使房東不願調降,也可以請法院裁定,房東如果因此片面終止租約「趕人」,恐造成違法。

中信房屋加盟總部法務鍾運凱表示,在房客與房東所訂定的房屋租約期間內,無論是房客想要調降或是房東想要調漲租金,除非雙方重新協議、並將新協議的租金納入原租約中或重新簽訂新租約,否則房客仍需依原合約所議定的租金繳付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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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民法》第 451 條明載「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換言之,如果租期屆滿,房東沒有再與房客簽訂新租約,也沒有表示任何意見,房客也仍持續繳交租金給房東時,房屋的租賃形式即轉變成為不定期租約。此時房客如果認為房租需要調降時,即可依《民法》第 442 條來請求法院裁定降低租金。

一般人以為,如果房客在不定期租約時向法院請求裁定房東降低租金,大不了房東就拒絕出租給該房客就好,不過鍾運凱指出,房屋租賃形式轉變成為不定期租約時,房東想要終止租約收回房屋,需符合《土地法》第 100 條的規定,否則房東不得因不願調降租金而片面停止不定期租約。

如果對於房屋租約日後的履約狀況不太放心,建議也可在簽約後,將租約送交公證,雖然未公證租約仍可發生效力,但租約進行公證可對房東和房客多一份保障,倘若任一方有不履約的情事發生時,都可直接向法院來聲請強制執行。
鍾運凱認為,法律相關規定都是在保障雙方當事者的權益,因此接觸房屋租賃相關事務時,無論是房客還是房東,都應徹底了解相關條文,才能夠租的合法又住的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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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
  • Cheng
    地主總統蔡女皇:看看偏鄉的恆春車城小琉球北斗虎尾苗栗等鳥地方人民都變大富翁哦,房地產都破千萬,人民都變有錢人,二十年來台灣經濟最好的哦~!! 看看媒體都被我們控制,年輕的記者都被老闆施壓不能報炒房地事實,呵呵呵 財團官員建商房仲投資客啃青族們有錢,年輕世代及貧民才有錢呀! 如公德院長時講的:台灣勞工各個月薪都有五萬以上哦!
    2019年12月06日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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