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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退費退不掉 消基會調查3成SPA業者廣告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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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18年10月16日01:45 • 發布於 2018年10月16日00:00 • 健康傳媒 凌芸斐/台北報導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統計,從2013年至今2018年共受理47件SPA課程退費與消費糾紛的正式書面申訴,接到的消費者電話諮詢紀錄則超過百件。糾紛內容為消費者於網路、實體店面購買SPA課程與SPA按摩體驗券,但使用過後因種種理由想要解約退款,例如消費者沒空使用、按摩體驗感覺不佳、美容師態度惡劣,或業者在消費者體驗課程時推銷保養品與勸誘再購買其它高額課程,使人觀感不佳,其中以被業者用話術推銷衝動購買了高額課程後想解約的案件最多。

針對本次調查20家的業者,近3成業者有在廣告中涉及療效與誇大不實。因此,消基會呼籲,《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現行規定係於95年12月27日公布施行,迄今已近12年未修訂,而今時空環境變遷,業者常以買產品送課程或買課程送產品等行銷手法招徠消費者,並有藉以規避適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情事,建議主管機關應研議修正《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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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此次調查發現有相當比例之業者於廣告宣傳中有宣稱療效或誇大引人錯誤情形,主管機關應積極查核業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及廣告內容,依法限期改正並加以裁處,以導正市場秩序。而本會於調查時,發現20家的業者中,僅1家有在網頁上公開定型化契約,雖主管機關並未規定業者應將定型化契約揭露於公開處或網頁上,但以對消費者來講,竟僅1家業者最為友善,比例顯見是相當低,呼籲主管機關應重視此現象。

而業者應遵守《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來訂定契約,若所售服務為美容按摩課程,就不應使用產品訂購單來混淆視聽。業者於簽約時,應主動提醒消費者有契約審閱期,供消費者參酌,並注意廣告內容不得涉及療效與誇張不實或引人錯誤字詞。

消費者也應注意,切勿輕信廣告效果而衝動消費。選擇購買課程前,消費者應先主動了解退費機制,並請業者提出說明或契約以供參考。簽約前,則應先詳讀契約內容,且應多加利用消保法所保障7日契約審閱期,對於業者的口頭承諾,也應要求以書面為憑或記載在契約上。消基會提醒,消費者購買任何美容課程前,應衡量自身經濟能力,勿用刷卡、分期付款、金融借貸、簽本票、支票等方式付出高價金額,超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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