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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變更做光電,如何顧生態?農業部預告「生態檢視」草案,環團:勿重蹈「環社檢核」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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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02月13日16:09 • 發布於 02月13日02:18 • 上下游新聞

台灣的光電案場開發,不論面積大小,皆不需要環評,造成許多爭議。為了在農業用地變更為光電設施使用的過程中兼顧生態保育,農業部草擬「審查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涉及生態檢視指引」草案(以下簡稱「指引」),要求申請人自評案場的生態敏感性並提出對策,作為申請農地變更的要件之一。

農業部林保署強調,申請人提出《指引》只是申請農地變更的前置流程,並不等於通過變更審查。國人對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 2025 年 3 月 3 日前提交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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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通霄光電場引發石虎保育和砍樹爭議(圖片提供/台灣石虎保育協會)

「生態檢視指引」,農地變更前的檢核流程

林保署保育管理組棲地保育科科長陳至瑩指出,現行地面型光電案場施作方式對於農地土壤、植被及微氣候有一定影響,因此草擬草案《指引》來把關,希望案場皆能達到開發與生態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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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不限案場面積大小,在申請農業用地變更前,申請人需依照《指引》,自行蒐集案場範圍及鄰近區域的生態資訊。若案場未涉及保育類野生動物及指認之瀕臨絕種野生動物(如石虎、草鴞)棲息地,則不需進一步進行生態檢視。

反之,若案場內有上述瀕臨絕種野生動物,則需依照《指引》列表進行生態檢視,並填具檢核表,再將自評結果、檢核表及各項生態保育措施之規劃內容與農地變更申請書一併送交審查。

評估方式可透過生物多樣性資料庫、生態文獻、現場勘查或套疊林保署自然保育網的瀕臨絕種野生動物潛在分布圖為依據。

五個生態保育措施、監測類別,進行自評

生態檢視指引共列出「迴避、縮小、減輕、補償、其他」等五個生態保育措施檢視類別,及生態監測類別。

前者如施工應迴避保育類野生動物的遷徙路徑及夜棲所,縮減開發量體,施工不得改變地形地貌,輔導周邊農地申請取得有機農業、綠保或友善石虎農作標章等,並應積極、充分與當地民眾、公民團體進行溝通。

生態監測則包括動植物生態、微氣候、土壤調查,並應針對絕種野生動物特性進行生態調查,施工前、施工期間及施工後皆須辦理調查,施工前須監測至少兩季,施工後則需持續監測至少一年。

《指引》為審查依據之一,並非交出檢核表就通過審查

陳至瑩表示,《指引》除了可讓業者先套疊圖資、避開生態敏感區、避免投資大量資本後又因環評不能通過而退場,還可以引導業者依據案場現地環境條件,規劃適宜的環境監測及生態保育措施,希望達到開發與生態雙贏。

陳至瑩強調,《指引》只是後續審查的依據之一,農業主管機關在不影響農民權益、農業發展及生態環境的前提下,依水利、地政、農務、水土保持、生態保育等多元面向進行綜合審查,才會裁定是否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也就是說,並非交出檢核表就代表通過審查。

地公:肯定林保署作為,但調查物種資料需完備

地球公民基金會長期推動漁電共生案場需進行「環社檢核」(註1),議題部專員梁聖岳指出,近期任何大面積的農地開發案,農業部都不曾放行,這讓業者與民代都非常不滿;但是若允以放行,又怕社會大反彈,農業部承受巨大的壓力。

在這樣的前提下,林保署提出十分嚴謹的《指引》草案來為生態把關,指導申請廠商「如何作一個好的生態調查」,他認為國人應該允以肯定。

不過他也提到,台灣野生動物的調查並不均質,賞鳥的人多,鳥類資料自然多,國人關心石虎與草鴞,調查資料也有一定的累積。但是相對來看,像是花蓮淺山的穿山甲棲地就沒有太多研究。他建議《指引》草案應該有更完備的設計,讓光電申請人的生態調查得以反映案場的實際狀況。

梁聖岳也補充,就單一案場來看,《指引》的要求十分嚴謹,「恐怕讓業者跳腳」,但是許多案場的累積效益,卻不是《指引》能夠解決的。例如台灣能否開放農地種電?《指引》提出後能源局有沒有辦法監督?能否有更多社會參與?這才是公民團體最在意的。

石虎協會:農地不只有生態,需有更完整規劃

石虎保育協會棲地保育專員陳祺忠指出,漁電共生規定「環社檢核」,要求開發者指認開發案場有什麼環境與社會議題,卻無法規要求業者處理議題,後續也無人監督,檢核已流於形式。

陳祺忠表示,林保署的「生態檢視」指引,形同於農電版本的「環社檢核」,僅要求申請人「指認」該開發地區是否有保育或瀕危動物,並承諾作生態補償等措施,但無強制性也無監督機制。陳祺忠直言,政府應牢記慘痛的教訓,不要重蹈覆轍。

石虎協會今 (13) 日發起連署,呼籲農地不只有生態功能,開發光電更應建立農業生產、糧食安全、農村生活等檢視指引,政府需對農地光電提出更全面的看法,建立完善的審查、監督機制,才能杜絕土地炒作與環境破壞。

林保署:舉辦說明會,與各方討論

陳至瑩表示,申請人在檢核表中自評的項目是否有落實執行,確實需要監督。舉例來說,申請人承諾要避開夜間施工,若有廠商違背,就需要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署)去查核。不過陳至瑩也坦言,農地若已變更,權責就不在農業部手中,只能跟經濟部溝通,希望他們加以監督。

她提到草案目前只是預告,廣納收集意見後,會進行修正、協商,才會正式上路。因此,類似上述這種「擔心無人監督」的漏洞,還請國人多多提出建言。

陳至瑩也提到,林保署預計舉辦說明會,與開發業者進行討論,「不要我們把條件訂得非常理想化,但業者無法實踐」。說明會也會邀集地方政府、公民團體和權益關係人參與,努力找出共識。

註1 :「環社檢核」全名為太陽光電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指在開發漁電共生時,政府會要求申請單位先評估案場的生態影響、漁民生計、地方社會接受度等,唯在對環境和地方不會造成太大影響的前提下才能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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