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所作業勞作金過低:訴訟篇
當前50,000多名在監受刑人,有超過3成的刑期超過10年。囚籠裡的日子,並不全然「靠國家養」,購買日用品、內衣褲、看病掛號費等得自行負擔。根據非營利組織「監所關注小組」調查,每位受刑人平均每月會有1,000~3,000元不等的開支。
錢怎麼來?受刑人依法須參加監獄中的勞動作業,當中以承攬外部廠商工作的「委託加工」為大宗,最常見的是摺紙袋、紙蓮花,獲得的勞作金每月平均不滿600元,能實際運用的金額更低,獄中開銷幾乎得向親友伸手,影響受刑人的生存權、健康權與社會復歸。今年(2023)8月,花蓮監獄陳姓受刑人控告監所勞作金過低的行政訴訟在更一審罕見勝訴,讓這陳年議題再次被檢視:若受刑人無法透過勞動滿足生存所需,如何進一步談論矯正教化?受刑人脫下囚服後,我們期待看見怎麼樣的「更生」?
2015年2月11日,高雄大寮監獄6名受刑人持搶挾持典獄長等多名主管。談判過程,時任矯正署署長吳憲璋向媒體念出受刑人的訴求,其中一項是:
「既然要給我關到死,是不是該讓我們有自主自給的能力?做了一個月的工作只有200元,買套內衣褲都不夠,還要靠家人接濟,我們活的尊嚴都沒有,還要拖累家人,那就剩『自殺』和『拼了』這條路。」
隔天清晨,6囚釋放人質後飲彈自盡。
「做工一個月,買不起一套內衣褲。」當時在台南監獄服刑的陳姓受刑人,對這句話產生很強烈的共鳴。
難靠摺紙袋賺生活費,收容人遁入「地下作業」找出路
陳姓受刑人37歲初次入獄,出獄後又接連犯下強盜、槍砲等案。被捕那天,他被警察壓制在地,只聽見旁邊路人大聲痛罵:「垃圾!抓去關乎死!」
他這回被判刑18年,46歲進入台南監獄服刑,孑然一身,身無存款。連內衣褲都撿別人不要的。根據*《監獄行刑法》,受刑人除非有*特殊理由,都應參與每週5天、每天*8小時的「作業」,獲得的「勞作金」是受刑人在獄中少數*合法、正當的收入。根據矯正署提供資料,做麵線、蛋捲等監獄自產自銷的「自營作業」,每月可均領3,853元勞作金,屏東監獄醬油工場甚至超過30,000元,但名額有限,當前只有5.6%的受刑人參與,逾6成受刑人從事簡易手工、產品包裝等低技術、勞作金微薄的「委託作業」,月勞作金平均600元,陳男也是其中之一。
*《監獄行刑法》,受刑人:在通指未定讞被告與定讞犯人時以「收容人」稱之,專指在監服刑犯人時稱「受刑人」。按照現行規定,未成年收容少年不需作業,看守所的被告可自行選擇是否作業,犯人則需作業。本文談的監所作業,並不單指監獄,也包含看守所等矯正機關,因此大多使用「收容人」一詞;若段落談的是監獄內的情況,則多使用「受刑人」或偶爾穿插使用「收容人」。
*特殊理由:除罹患疾病、入監調查期間、戒護安全或法規別有規定,都需參與作業。
*8小時:《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作業時間應斟酌教化、數量、作業之種類、設備之狀況及其他情形定之,每日不得逾8小時。但有特殊情形,得將作業時間延長之,延長之作業時間連同正常作業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但《報導者》實際走訪監所,獄方人員表示,扣除開封、收封準備時間,以及受刑人參與教化課程、接見等其他活動,實際的作業時間每日約4~6小時。
*合法:受刑人亦可參加比賽,或投稿賺取獎金、稿費。
服刑頭一年,他被分配到組裝螺絲,後來改為摺紙袋。摺一個幾毛錢,每月勞作金*300、500元不等。這還不是他能實際花用的錢,得依照「累進處遇級數」對應的比例,表現愈好,能運用的勞作金比例才愈高。剛入獄、等級最低的他,只能運用20%的勞作金,也就是不到100元。
他寫信或打電話求兄姊寄錢,兄姊反問:「監獄中有吃有住,而且,誰叫你要被關?」
入監隔年,他領到監所的*清寒救濟,蒙在棉被裡痛哭一夜,恨自己淪落至此。不夠的錢,他遁入獄中「地下作業」的灰色地帶,幫大哥洗寢具與內衣褲,每月賺600元;替人輪值洗碗、洗廁所,每週能換等值200元的生活用品;利用午休*替其他受刑人摺紙袋,摺2個1塊錢。
後來他從台南監獄移監到花蓮,今年56歲的他在監10年,摺了快10年紙袋,申請過烘焙、看護、炊場、高中補校皆未錄取。後來大姊每3個月給他5,000元,加上一位朋友伸援,讓他有較穩定的生活費。
陳姓受刑人長期與監所關注小組、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通信;今年9月起亦與《報導者》記者通信,並同意在報導中引用上述信件內容。「壞人總有一天會離開監所重回社會,」在數封信件中,陳男提到相同概念,「既然關不死,10年後,監獄使垃圾依然是垃圾,或浪子回頭?」
*300、500元不等:目前全國監所收容54,000多人,看守所收容的是被告,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不強迫參與作業,若有意願亦可參加;受刑人則依法須參與「作業課程」,性質類似在監所內工作。受刑人入監後,會由監獄調查科的「新收調查小組」評估,視各工場的人力缺口分配下工場。若受刑人有符合作業性質所需的特殊專長或證照,會有機會被遴選到相關性質的工作。
目前的監獄作業方式包含:
1.自營作業:由矯正機關依其特性自行開發,從原料採購、機具設備,製造到行銷都一手包辦,例如屏東監獄的醬油、金門監獄的麵線。若產品熱賣,受刑人的勞作金就相對優渥。一般會遴選表現與能力俱佳、有學習意願、經濟拮据無家人金援的受刑人,目前全國只有5.6%收容人參與。
2.委託加工作業:指廠商委託監所製作或代工產品,由於得在矯正目的、機關安全及廠商需求間取得平衡,多以沒有戒護安全顧慮的項目為主,例如摺紙袋、紙蓮花。技術密集度低,勞作金也低,有64%的受刑人參與。
3.視同作業:協助機關內炊事、清潔、搬運、看護等。約13%的受刑人參與。
4.指定監外作業:指受刑人在監獄外的特定場所工作,包含戒護監外作業及自主監外作業。性質如同一般人正常上下班,薪資以基本工資計算。但門檻嚴格,需表現良好、身體健康、即將出監或陳報假釋才有機會被遴選,性侵犯、矚目案件受刑人則不會被選上,只有1%的受刑人參與。
*清寒救濟:根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受刑人因經濟狀況欠佳,缺乏日常生活必需品者,得請求監獄提供之;其經濟狀況欠佳之認定基準及提供之品項、數量,由監督機關定之。對於經濟困頓、勞作金不足一定數額的收容人,監方每月會酌給日用品,但不會給予現金。以台北監獄為例,若受刑人勞作金每月不到500元,會由監獄合作社定期給予不同品項、金額接近300元的全新日常用品。
*替其他受刑人摺紙袋:各監所會為收容人設定每天應完成的作業標準,例如「每天要摺135個紙袋」、「每天應完成共150元的飾品組裝(若組裝一個飾品的單價是5毛錢,就須完成300個)」。不想參與作業的受刑人,或不想自行洗衣打掃、輪值舍房庶務的受刑人,衍伸出請獄友代勞的地下經濟。由於監獄內不能有實質的金錢交易,因此一般會請監外的親友用匯票匯入獄友的保管金手摺內。
在監獄工作也有薪水?「勞作金」怎麼算?
受刑人雖會在監「工作」也有報酬,但畢竟不是勞工,勞動本身也帶有矯正教化性質,對於「工資」的計算,有一套特殊且複雜的機制。
根據《監獄行刑法》,受刑人無法實拿全額作業所得。所有人的作業收入會先進到大水庫,扣除材料費、設備費、銷貨成本等作業支出後,剩下「作業賸餘」。作業賸餘當中,有10%作為犯罪被害人補償(註),10%用於受刑人飲食補助,20%用於受刑人職訓、改善生活設施、照顧受刑人與其家屬,餘下的60%才是受刑人的勞作金。接著再依每個人的實際作業時間、實際完成工作數量或工作難易度等逐一分配。
而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受刑人分為4級累進處遇,剛入監為第四級,再依照教化、作業、操行表現加分進級。刑期愈高,需要累加進級的分數也愈多。累進處遇級數攸關與親友接見的頻率、刑期縮短,更關乎能使用的勞作金額度,從最低的第四級到最高的第一級,可使用勞作金比例依序為20%、25%、30%、50%。可用的數額會存在受刑人的「保管金」手摺內,其餘強制儲蓄在不可自由動支的「勞作金」手摺內,出獄時領回。
(註)當前監獄有4成受刑人為毒品犯,以純施用一、二級毒品為大宗。販售毒品並沒有具體的賠償對象,施用毒品的被害人則是自己,卻仍須繳納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用途也與毒品處遇無關,讓許多受刑人難以理解。
司改會律師做「克拉朋聯盟」後援,提勞作金過低訴訟
「日復一日摺紙袋,發現這工作不是監獄,也不是國家的,而是外面私人公司委託的。每天為私營企業賣命,工資竟比我幫大哥洗內衣褲還少。」
陳男認為,摺紙袋既無技能累積,也無法存錢,出監後只會更慘,曾向工場主管反映不想再摺紙袋,但不做就會*違規,只好埋頭繼續摺。因此他對高雄監獄挾持事件格外有感,原來其他監獄也有許多人跟他一樣,「做工一個月,買不起一條內褲」。他看過許多經濟無著的受刑人忍氣吞聲幫大哥打雜,或被幫派吸收,供給獄中花銷,出監後直接納為所用。
*違規:根據「受刑人違規行為及懲罰基準表」,拒絕參加作業,可予以警告、停止接受送入飲食3日至7日、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7日至14日、移入違規舍14日。作業課程沒拿到分數,將影響累進處遇、假釋或出監。
2017年起,他十多次提起勞作金過低的陳情、申訴與行政訴訟,都以「不予受理」、「無理由」收場。獄方告訴他此舉將影響假釋,他依舊將陳情信寄遍監察院、立委、行政院、勞動部、民間團體,2019年移往花蓮監獄執行後繼續申訴。花監曾對到監獄外部視察的委員吐苦水,指陳男濫用申訴資源,要「加強輔導」。
2020年,在民間司改會法律政策部擔任研究員的年輕律師林俊儒看到陳男寄到民間司改會的信,覺得很有感觸。
「我研究所念刑事訴訟與刑事政策,碩二時高雄監獄挾持事件爆發,我很震撼,覺得勞作金制度該要改變,但找不到著力點。」
民間司改會監所小組決議協助,林俊儒與司改會夥伴以及關注此案的學者盧映潔、黃宗旻共同討論,援引國外法規與判例、整理監所勞動現況,反覆調整訴狀。後來他回故鄉花蓮開律師事務所,為此案義務辯護。
受刑人控告監所,得頂住獄方壓力,也罕見勝訴前例。就民間司改會等實務工作者觀察,受刑人對不平之事多半吞忍,只求早日提報假釋。林俊儒因其他案件接觸過陳姓受刑人的獄友,「大家都覺得陳大哥在做傻事,我起初也不樂觀,但陳大哥鼓勵我,提醒我把這場訴訟當作獄政改革契機。」
陳男在獄中成為基督徒,訴訟漫長,信仰是重要支持。去年底,林俊儒收到陳男寄來的耶誕卡,上頭寫「克拉朋聯盟,需要史蒂芬」。他一查,原來典出英國廢奴運動,由威廉.威伯福斯(William Wilberforce)為首的克拉朋聯盟(Clapham Sect),集結不同專業領域盟友之力,以神的公義為後盾,爭取半世紀,終讓大英帝國廢除奴隸制。擅長法律的詹姆斯.史蒂芬(James Stephen)是其中要角。
「既然陳大哥意願強烈,身為法律工作者,我能做的事,就是把他想講的事用法律語言講出來,」林俊儒說。
「穿囚服的國民」盼自給自足,被告監所認為已充分給養
陳男引用法務部2018年的一份函釋指出,追繳受刑人犯罪所得時,須考量受刑人「每月生活需求費用金額標準為3,000元」。他即便按照作業時間工作,仍賺不到這基本的3,000元,也不足支應他每月日用品及醫療費1,091元~2,597元。
2020年8月、2021年10月,陳男因疾病、參與社團等原因減少作業時數,雖仍達到要求的作業標準,勞作金卻只有194元、325元。他主張,司法院院長許宗力曾提出「受刑人只是穿囚服的國民」、「保護受刑人基本權,也保護社會安全」見解*(註),亦即受刑人在監禁期間,除人身自由受限,同樣擁有在《憲法》中的各種基本權利。當受刑人無法以勞動養活自己,談何達成《監獄行刑法》中「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復歸社會」的目標?並據此主張花蓮監獄給付低於3,000元的勞作金違法。
*(註):憲法法庭2017年做出釋字第755號解釋,指出《監獄行刑法》第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不許受刑人就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時,得向法院請求救濟之部分,逾越《憲法》第23條之必要程度,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司法院院長、大法官許宗力於協同意見書中,提出「受刑人只是穿『囚服』的國民,並非憲法基本權保障的『棄民』」、「保護受刑人基本權,也保護社會安全」等意見。
此案一審敗訴,上訴到二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該案的事證調查未盡完備,發回花蓮地院審理。
林俊儒在更一審書狀中主張,根據*《監獄行刑法》,監所作業目的是讓受刑人復歸社會。固然不可能比照《勞動基準法》,但至少要符合「充分給養」,支撐人性尊嚴及日常所需,否則侵害受刑人的適足生存權,違反《憲法》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更不利復歸。另外,僅*少數受刑人能參加的醬油、蛋捲製作等「自營作業」,勞作金月入逾萬元,*絕大多數受刑人參與的摺紙袋、紙蓮花等「委託加工」,月收不滿千元,相差過鉅易讓受刑人產生不平之心,也不符合聯合國對矯正機關應建立受刑人工作公平報酬制度的*規定。
*《監獄行刑法》:《監獄行刑法》第31條:受刑人除罹患疾病、入監調查期間、戒護安全或法規別有規定者外,應參加作業。為落實復歸社會目的,監督機關得商洽勞動部協助各監獄發展作業項目,提升作業效能。
*少數受刑人:根據矯正署統計,約5%。
*絕大多數受刑人:根據矯正署統計,約64%。
*規定:「受刑人處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
他引用德國聯邦《監獄行刑法》指出,德國受刑人最低工資報酬是所有法定養老保險者平均收入的9%;聯邦憲法法院更曾裁定「只有在受刑人所承擔的工作得到充分的認可,監獄行刑中的勞動才是一種有效的再社會化手段」。
花蓮監獄則主張,監獄已給受刑人相當程度的給養及醫療照顧,經濟困難者會另外提供生活物資,貧困無法就醫的受刑人可申請補助,並未侵害其生存權。陳男在監獄合作社經常購買咖啡、電池、泡麵等提升生活品質的非必需品,但矯治處遇是為了讓受刑人改悔向上,而非舒適生活。
花監也說,作業在受刑人處遇中,優先度遠低於戒護、教化、衛生醫療,扣除教化課程、接見等,實際作業時間與產能,無法與家庭代工業者相比,也不能夜間工作或加班。花東地區原本就難找合作廠商,加上運輸成本高,作業單價相對微薄,陳男的勞作金在合理範圍。其主張勞作金偏低的那兩個月,也是產能較低所致。花監另舉例,日本作為保障受刑人生存權的國家,其刑務所一般工場的月勞作金為*700日圓(約新台幣150元)。
*700日圓:熟悉日本犯罪人處遇的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謝如媛表示,日本《憲法》禁止任何人受到奴隸拘束,以及受到違反意願的任何形式強迫苦役,但因犯罪而受處罰的情形除外。根據日本官方令和4年版的《犯罪白書》,令和3年(2021年)每位受刑人每月的作業獎金平均是日幣4,516元(約新台幣975元),另有資料顯示最高為10,000日元(約新台幣2,200元)左右。與台灣不同的是,日本獄方原則上會提供所有的基本生活用品,除非受刑人想用不同產品或想買書等,才有額外的開支。也有日本學說主張受刑人應該享有合理的報酬、甚至薪水。
認勞作金低到近乎奴役,更一審判受刑人勝訴
今年8月,花蓮地院更一審判決陳男勝訴。法官沈培錚在判決書寫道,勞動涉及《憲法》保障的基本權,監所中的勞作雖名為「作業」,但不能改變其「勞動」本質,勞作金則具備「工資」性質。報酬與勞動顯不相當者,近於奴役。他認為本案的爭議核心不在勞作金發放比例的計算,而是監獄對作業安排、勞作金給與的「管理措施」是否違法。
沈培錚認為,陳姓受刑人勞作金最低的那兩個月,換算時薪只有3.85元、7.53元,與同一時期的國民最低時薪對比,分別相差41.5倍、21.4倍。從作業單價來看,陳男每摺一個紙袋只有0.45元,相對現行紙袋家庭代工的6.4元,作業與報酬顯然不相當。受刑人雖不受《勞基法》保障,「但基本工資已是一般國民低到不能再低的報酬條件」,勞作金與基本工資即便有差距,也不能差這麼多,否則有使受刑人作業勞動奴隸化之嫌,是文明法治國所不容許。
沈培錚寫道,提供足以貶低其勞動價值的作業條件,不僅無法使受刑人達到重新適應社會生活的復歸目的,更足以使其陷於人格貶低、自暴自廢的惡性輪迴。認為花監應補足陳男那兩個月各3,000元勞作金。
法務部回應,「每月生活需3,000元」的函釋來由,是因部分受刑人的勞作金因欠債、賠償等因素被強制執行,萬一被扣光,恐無法購買日用品,因此函釋建議強制執行時*酌留每月3,000元生活費,陳男與法官都誤解函釋的意思。若本案依此確定,全國50,000多名受刑人均興訟要求「月領3,000元」,國庫每年將增加10億元負擔,法務部已請矯正署協助花監上訴。
*酌留每月3,000元生活費:今年3月,憲法法庭受理勞作金過低的釋憲案(109年度憲二字第508號)。法務部答覆憲法法庭的函詢時,表示受刑人每月購置日用品費用約800元(洗髮精、衛生紙、毛巾、洗衣粉、牙膏、牙刷、衣褲、香皂、牙線、女性生理用品),醫療藥品費800元(健保掛號費、部分負擔看診費、藥品藥材費、自備日常藥品費等)。
並非要國家普發3千,受刑人:只盼以勞動養活自己
今年9月,更一審宣判1個月後,《報導者》記者到花蓮監獄申請接見陳姓受刑人。這天是懇親日,許多人特地為孩子請假,提著會客菜與*切好的水果,一起探望獄中的家人。眾人在「接見室」登記排隊,熱鬧無比。
*切好的水果:想送菜餚或水果給受刑人,有相當多「鋩角」(mê-kak,指細節)要注意。以水果來說,為避免夾藏違禁品,加上舍房內沒有刀具,因此要先切好、剝皮。所有要送入獄中的食物都須裝在透明塑膠袋中,以利檢查。
接見室一角有兩個木櫃,陳列洗髮精、衣襪、食物飲品等,這是監獄的「合作社」,親友可以填單購買,再由獄方送到受刑人手中;受刑人不能出來「逛」合作社,只能在獄中填單採購。每人每天的購買金額不得逾新台幣2,000元。*據調查,絕大多數收容人的生活費來自親友資助,經濟許可的家屬,會盡量在會客時為受刑人採購物資。
*據調查:資料來源:監所關注小組1120731法庭之友意見書。
進入會客室,隔著壓克力板與鐵柵欄,受刑人那側窗口被拉下的鐵捲門完全遮蔽。20分鐘後,鐵捲門吱嘎升起,剛從紙袋工場被帶出的陳姓受刑人抓著一疊手寫資料,笑意從口罩後方的圓臉透出來。
接見時間15分鐘開始倒數,透過發出沙沙雜訊的話筒,我問他勝訴心情,他笑著說,「很高興、很感謝,*萬事互相效力,如『克拉朋聯盟』再現。」
*萬事互相效力:典故源自基督教《聖經》經文,意思是任何事無論好壞,都有上帝的美意。所有的事情相輔相成,都能相互調協,彼此助益。
問他對法務部回應的看法,他臉色一沉:
「法務部睜眼說瞎話!監所作業是獄方和私營企業簽訂勞動契約,工資來自企業,跟納稅人與國庫毫無關係。《監獄行刑法》只規定監獄可承攬民間工作,卻沒規範受刑人的勞動權益,我們形同被指派去做私營企業的廉價勞工。」
他感嘆,受刑人在監積欠金錢債、人情債、國民年金債,只盼靠作業養活自己。
與我們一同探監的林俊儒補充,這件訴訟不是要政府「普發3,000」給受刑人,是規劃與時俱進,讓受刑人能自給自足、有技術性的作業項目。即便花蓮地處偏遠,若能開發承接洗民宿床單等作業,收入都比摺紙袋高。
但監獄已供給三餐,為何還需另外到合作社買東西?此時接見時間結束,鐵捲門緩緩降下,陳姓受刑人回答:「是因為不要讓自己活得那麼悲哀⋯⋯」話未說完,聲音被切斷。
「沒錢不敢生病」,影響受刑人尊嚴與健康權
陳男事後來信補充,購買生活必需品外的咖啡、泡麵,「是讓生活不致關得太悲哀憂鬱,不至於看別人吃喝乾瞪眼,自己買東西,不必靠別人給與、拉幫結社,有助正常人際關係」。
事實上,許多受刑人與陳男有相同心情。
不只這件行政訴訟,陳男另以監獄勞動作業單價太低,有違憲疑義為由,於2020年聲請釋憲,並在今年3月被憲法法庭受理(言詞辯論日期未定)。監所關注小組循憲法法庭的「法庭之友」制度,在今年端午連假前向全台監所發出2,000多份關於監所勞作金的意見調查表,收到735名收容人回覆。意見書多達16題,幾乎每份都寫滿回饋,還有人加上稿紙繼續寫。
根據這份調查,有6成收容人每月生活所需為1,000~3,000元,但有82.5%每月勞作金不滿800元;過半數每天工時8小時、一週5天,最近1個月勞作金不到500元。「勞作金絕對不夠用」、「*不敢生病」是許多人的共同心聲。為其他收容人打雜換日用品的情形也相當常見,「對此感到沒尊嚴」。
*不敢生病:受刑人已納入二代健保,在監看診如一般民眾須負擔掛號費,但若需要外出戒護就醫,就得額外支出計程車費。地處偏遠的監所,來回需800到逾千元,摺算約2~3個月勞作金。若需手術或自費醫療,受刑人更不可能靠勞作金支應。
受刑人*買什麼?常見項目為沐浴用品、衛生紙、內衣褲,也有餅乾、泡麵等,且絕大多數都會購買香菸與電池。監所關注小組理事長陳惠敏說明,監獄*允許抽菸,掌上型電視、手持電風扇則須使用電池,但菸與電池有購買限額,因獄中無法持有金錢,菸與電池即成另類籌碼,*交易給需求大的人。
*買什麼:收容人新入矯正機關時,機關會發放基本生活物資(內衣褲、牙刷、牙膏、毛巾、衛生紙、香皂各1件),若認為不足,可由親友寄入、送入矯正機關或自費購買。因經濟困難無力自備日常用品的收容人,可向機關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後由機關補助。當有日用品緊急需求,亦可向機關提出申請,並依指定方式返還。
*允許抽菸:基於囚情穩定考量,目前規定為一天最多可抽10根,但並非鼓勵。法務部自2010年起開始辦理「矯正機關菸害防制實施計畫」,女子監獄全面禁菸是推動項目之一。
*交易:例如可要求對方提供勞務,或請親友用匯票把錢存進保管金手摺。
陳惠敏坦言,監獄是個餓不死人的地方,但一個人活著,難道只要滿足最低需求、維持一口氣就好?一位活得沒有尊嚴、只能循地下法則找生路的受刑人,要如何期待他出獄後順利更生?
常為錢與家人生嫌隙,出獄之後如何回家?
無法自足的勞作金還常成復歸阻礙。一名已服刑18年的受刑人在意見書中寫道:
「我因為犯錯付出代價,但不能因為一人犯錯,全家跟著執行,連自給自足的尊嚴都是奢望,只能靠家人接濟,成為家人的負擔,因為負擔衍生出問題甚至對立,又如何在回歸社會後回到家人身邊?如此循環是一個家庭的悲哀,社會成本的浪費,再犯率居高不下。」
長期協助受刑人家庭的中華民國紅心字會心納家庭服務中心看過無數實例。心納家庭服務中心主任李怡穎表示,許多受刑人跟家人的關係原本就不緊密,入監後更顯疏離,「通常讓他們與家人產生連結的原因就是錢,而且通常都是負面的。家屬已承受夠多外界眼光與生活壓力,金錢又讓雙方裂痕加深,一些家屬後來就拒絕聯絡。」
這時常牽動整個家族,甚至受刑人與下一代的關係。心納社工劉家豪服務一位60多歲婦人美珍(化名),她第一段婚姻生下的女兒因毒品案入獄,由她接手照顧孫女。有低收身分的她,與第二段婚姻生下的子女同住,經濟也仰賴子女支應。當孫女在校出狀況,女兒又寫信回家要錢,整個家就如壓力鍋爆炸,吵到不可開交。今年13歲的孫女,從小對母親的印象就是「吸毒、只會要錢、不負責任」。直到社工介入,引導母女通信、會面,才開始修復關係。
劉家豪說,家屬不見得清楚監所狀況,覺得受刑人在監內不是有工作,怎會缺錢?受刑人也未必能清楚解釋勞作金與薪水的不同,即便在家書裡寫了再多思念與關懷,看在家屬眼中,仍是鋪陳要錢的虛情假意。雖然社工說明後家屬多能體諒,下次收到家書,看到末尾「請寄錢」時仍不免有氣。他認為,若根源的勞作金政策沒有改變,社福團體再怎麼努力幫家屬減輕經濟負擔,依舊治標不治本。
心納家庭服務中心社工阮雨涵則點出另一個問題:
「家屬明白,受刑人的經濟再不堪,也不至於在監獄挨餓。他們更擔心的是,當受刑人出獄時缺乏一技之長,也沒存款,要怎麼生活?」
為穿囚服的國民尋找復歸之路
勞作金議題爭議多年,監查院已於2016、2018年兩度糾正,《監獄行刑法》在2020年修法,將受刑人勞作金的分配比例從原本的37%提高到今日的60%。但在勞作金原本就低的情況下,修法後增加的金額仍是杯水車薪。
雖不乏監所開發勞作金較優的自營作業、與廠商商議提高委託加工的作業單價。但在法規、受刑人身分與特殊作業環境的限制下,仍面對不少難題。
(延伸閱讀:〈首度開放受刑人擔任夜間照服員背後,看見監所作業的局限與突破〉)
花蓮監獄以案件正在上訴為由婉拒受訪,但花監人員在訴訟言詞辯論當天*所述內容,可見到監所的為難之處:
「就復歸社會、作業層面,每年監所都有新作為、新做法。花蓮監獄也推動監外作業,讓受刑人到外面企業跟一般員工從事相同工作,並受《勞基法》最低薪資保障;但執行迄今,新聞報出殺警案、返家探視、逾假未歸、在外工作脫逃等層出不窮,造成社會民眾對監所及受刑人更不諒解,這是我們面對的兩難。我們都希望受刑人可以回到社會,但恰也是挫折感最深的地方。」
「單靠嚴刑峻罰,無法讓收容人回復正常社會功能。對絕大多數人而言,工作是尊嚴、成就感與學習進步的來源,對收容人也一樣,」民間司改會副執行長李明洳說,多年來總會期待矯正署在監所作業轉型上投注資源、諮詢專家、挑戰創意。監所固然有難處,卻也欠缺「非改變不可」的驅力。若此案在憲法法庭有好的進展,代表這議題能進入更高層次的討論與影響力,促使社會集思廣益,為這群脫下囚服前的國民,尋找更有未來的再社會化與復歸之路。
*所述內容:引自112年度監簡更一字第3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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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智凱 既然這篇文章感動不了在場的讀者,那就讓整個國家恢復清代以前的舊制度吧。反正社會大眾沒有更深層的理性及胸襟,民主制度怕是不適合社會大眾。
10月11日05:32
林莉雯 突然覺得在外面的人跟在裡面的人活得沒差多少....
2023年12月13日13:44
古博毅 …
2023年12月10日06:07
心慧 農業不是缺工嗎?刑期將滿的又不是重大的可以嘗試看看 , 或許可以找到一條新的路
2023年12月05日03:52
Matthew Su 既然還在服刑中,他們是受刑人而非勞工,在為自己的罪行付出代價,還有機會勞作就該感恩了!犯罪入獄的受刑人哪有資格再談什麼人權,他們有想過受害者的人權嗎?
不想這樣被對待就是避免成為受刑人,不要犯罪而做一個正常的自由人,懂嗎?
2023年12月05日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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