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 16 日修正《刑事訴訟法》允許科技偵查手段,未來檢警為調查犯罪或蒐證,可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M 化車等非辨識生物特徵的方法,來追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位置。
科技偵查手段是否合法向有爭議。2014 年有海巡人員為查緝私菸,將 GPS 裝設於嫌疑人貨車底盤,事後遭檢察官依妨害秘密罪名起訴。
訴訟中,海巡人員主張為合法偵查行為,但最高法院認為《刑事訴訟法》並未授權使用 GPS,判決有罪確定。
為追蹤目標所在位置,警方也會使用 M 化車(即 M 化偵查網路系統,外型為一般休旅車)擷取手機國際行動設備識別碼(IMEI)及 SIM 卡的全球專屬識別碼(IMSI)。
對此,台大法律系林鈺雄教授曾撰文指出,M 化車主動誘使手機向其截收器登錄,屬於個人資訊自主權的干預,無法依現行通訊監察規定取得授權。
最高法院也有判決認為,M 化車使用欠缺法律依據,所取得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不能用來定罪。
今年 2 月,立委黃國昌質詢法務部長蔡清祥時,指出 M 化車取證無證據能力,高等檢察署為何仍花費 1.18 億採購。蔡清祥回應,科技設備輔助偵查有其必要,將儘速訂定「科技偵查法」,完備法律依據。
政院 5 月將科偵法草案送進立法院審議,但朝野協商後決定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特殊強制處分」專章。
新法允許檢警為調查犯罪或蒐證,必要時可以科技方法調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行動通訊設備(如手機)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的卡片號碼。
新法也規定,檢警使用科技方法調查犯罪或蒐證,原則不可連續實施超過 24 小時或累計超過 2 天,否則須向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始可為之。
過去法務部推動「科技偵查法」時,檢察司副司長李濠松就曾主張要有新科技手段因應犯罪,「「不能人家上太空,我們還在殺豬公!」不過當時修法因人權侵害疑慮中止。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