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委員會在初步裁定中認為蘋果公司違反了《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以下簡稱DMA)。該法要求在歐盟運營應用平台的公司,允許第三方App開發者向客戶提供替代、更便宜的購買選項,並引導客戶使用這些選項。
挨罰關鍵,在於App消費無法從App Store導出
在調查中,歐盟委員會發現,蘋果的App Store規則不允許開發者「自由引導其客戶」離開App Store。蘋果僅允許第三方App通過App內的鏈接來引導用戶,這被認為過於限制。此外,蘋果對開發者收取「獲取新客戶的費用」,被指超過必要範圍。
根據DMA規定,包括Alphabet、Amazon、Apple、ByteDance、Meta和Microsoft在內的六大把關者,必須在2024年3月前完全遵守這些規定。
歐洲委員會委員Thierry Breton在週一的推文中表示:「長期以來,蘋果一直擠壓創新公司,剝奪了消費者的新機會和選擇。今天我們正在採取進一步措施,確保AppStore和iOS符合DMA。」
限期改善,否則可罰全年營收10%
蘋果是首家因DMA規定而被指控的公司,必須在2024年3月25日起的12個月內遵守規定, 否則可能面臨高達蘋果全球營收10%的罰款,依蘋果2023會計年度營收達3830億美元換算,約為383億美元(1.24兆新台幣),在重複違規時罰款更可達20% 。
歐盟在2024年3月因類似的反引導行為對蘋果處以18.4億美元的罰款,該案源於Spotify的訴訟。
上週,蘋果宣布由於DMA的要求,將不在歐洲推出即將發布的Apple Intelligence功能。
針對歐盟控訴,蘋果則回應,在接獲開發商和執委會的回饋後,已在過去幾個月做出了一些改變,以遵守歐盟的數位市場法。
蘋果表示:「我們相信我們的方案符合法規,而且根據我們制定的新商業條款,估計有超過99%的開發商支付給本公司相同或更少的費用。」
本文初稿為AI編撰,整理.編輯/ 李先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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