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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換補休,勞動部拍板:當年度內要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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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18年02月13日10:52 • 發布於 2018年02月13日10:52 • 陳子萱
《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將在3月實施,其中「加班可換補休」的新規定,勞動部已確定換補休的期限將採年度結清做法。(資料照,顏麟宇攝)

《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將在3月實施,其中增加的「加班可換補休」新規定,而勞動部今(13)天表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已明訂加班換補休的期限將採年度結清做法,以周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等作為最終補休期限,《勞基法施行細則》也將送行政院審查。

3個月內結清的「丙案」與年度結清的甲案 上交勞動部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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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施行細則》上月26日預告時,對於加班換補休期限分為甲、乙兩案。甲案參考特休假結清做法,也就是可以比照特休假以週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僱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等作為最終補休期限;乙案則是採一律以當年度12月31日為補休最終期限。而不論哪一個方案,期限到了就必須結清換回加班費發給勞工。
不過,上週法規會討論時,有委員認為乙案會造成補休假與特休假結清日期不同,不利企業運作;另討論時也有委員提出,為了避免勞工過勞,加班換補休應明訂3個月內結清的「丙案」。最後則決定甲、丙案兩案併陳,送由勞動部長決定。

勞動部:確定採甲案,換補休的期限比照特休假 

勞動部條件司副司長黃維琛今天對外表示,加班換補休的期限,已決定採用甲案「比照特休假」(如週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期間)。黃維琛指出,甲案讓勞資雙方都好操作,原本的特休年度終結是什麼時候,補休也是同一個年度終結,對勞工來說不會拖太久。黃維琛強調,勞工也不用太膽心,法規的本身就說期間是勞雇雙方的協商,所以一定要尊重,但為了不讓特休一直往後延,才要規定一個最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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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為什麼沒有採納3個月內結清的「丙案」?勞動部表示,由於母法已規定勞雇可約定補休期限,因此約定1個月、3個月都可以,施行細則只是約定最長期限,避免雇主無限期侵害勞工補休權利,因此明定以年度為最終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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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53
  • Jess Wang
    真討厭一天到晚改改改 你們能不能想清楚一次決定 方案不要每天改 這樣很累 我加班都是國家害的。政策一年改一次就好 你沒聽過 王莽新政 朝令夕改 導致國家2、3年就掛了喔
    2018年02月13日14:59
  • 建誠
    加班費還沒領到,就先領殯葬費了。感恩陰魂,讚嘆陰魂。勞工是菜陰魂最軟一塊肉。
    2018年02月13日14:55
  • Fremmy
    公司不成文的規定就是加班只能選換補休,而且六個月內沒休完就「自動失效」不會給加班費,而如果加班單選擇加班費選項的話,除了主管簽核 -->人事主管簽核,最後還要上呈到董事長簽核,層層卡關,反應的結果只得到「沒有說不能申請,但是要請加班費就是要董事長批准」,用這種方式變相讓員工只能選換補休。
    2018年02月13日14:55
  • 楊漢彬
    加班拿不到錢,加個屁
    2018年02月13日15:10
  • 長鴻
    怎麼可能三個月結清,這樣老闆們''彈性''不夠,要一年結清比較有彈性
    2018年02月13日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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