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聽到凶宅,應該很多人已經頭皮發麻了!畢竟房子裡面發生了非自然死亡事件,會害怕很正常,別說買到凶宅會害怕,租到凶宅當然也會怕。
(圖片提供/幸福空間)
Point01 如何避免租到凶宅?
偏偏過去的法規很奇怪,只有規定買賣部分,如果賣方知悉有非自然死亡事件,要告知買方,但是在租賃的部分卻沒有相同的規定。租房子當然是要住進去啊!即便不會像買到凶宅要承擔鉅額的房價損失,但住進凶宅裡難免心裡會毛毛的,怎麼可以不用告知?
這樣的情況,目前已經有了改進,租賃專法實施之後,其中「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裡面首先特別針對凶宅規定房東必須要告知,而且不光是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要告知,連持有前是否知悉有非自然死亡事件也通通要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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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int02 什麼是凶宅?
講到凶宅,內政部針對「本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做出說明,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 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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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顯然,凶宅只有針對專有部分,所以如果有人從頂樓跳下來掉到中庭往生,因為頂樓跟中庭都不是專有部分,所以並不會讓整棟房子通通變成凶宅!
所以如果有人從五樓跳下來,掉到了中庭,雖然這個人在五樓還有呼吸,但符合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所以五樓算是凶宅,中庭不是專有部分,不會讓整棟變成凶宅;但如果是從五樓跳下來,掉到一樓陽臺, 因為一樓陽臺是專有部分,所以五樓跟一樓都算凶宅。
至於該函釋提到「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講起來有點複雜,意思是說有個人在門牌4號的地方被砍了一刀沒有死,掙扎的跑到了大廳體力不支便倒地而亡了,因為沒有陳屍在門牌4號專有部分,所以4號不算凶宅,而大廳也不是專有部分,所以並不會讓整棟房子變成凶宅。
還有,雖然內政部函釋稱的凶宅只包括兇殺或自殺,但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以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裡面針對凶宅的定義更廣,除了兇殺、自殺外,也包括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的情事,通通都要告知!
【本內容節錄自精選好書《租事順利:從挑屋、簽約到和平分手,房東與房客都要懂的租屋金律》】
書名:《租事順利:從挑屋、簽約到和平分手,房東與房客都要懂的租屋金律》
作者:蔡志雄
出版社:三民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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