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婦人與胞弟、弟媳不睦,被限制不得騷擾胞弟、弟媳,她利用與胞弟、弟媳家事爭訟交換繕本的制度,於狀子上指弟媳在豬寮生的,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依違反家事保護令罪判林婦拘役120日,得易科罰金12萬元。可上訴。
事實上,林婦的犯罪行為陷法官於不義,她21次利用訴狀「拐著彎罵人」,法官審理依21罪、每罪各判林婦拘役20日,再訂應執行刑。
林婦辱罵胞弟、弟媳的話不堪入目,包括「其之生母不幸遭遇輪流姦淫而生棄置於豬寮外婆撿來謊報親生」、「輪姦餘孽禽獸不如弒親惡行」、「骯髒血緣關係」、「輪流姦淫所生下、偷婆婆錢去整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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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說,林婦2016到2018年多次寄送「輪姦棄嬰」、「似妓婆子」的信件騷擾或辱罵胞弟、弟媳,胞弟、弟媳不堪其擾,向法院聲請家暴保護令,獲准。
保護令規定,林婦不得對胞弟、弟媳實施不法侵害、不得為騷擾行為,不過,林婦卻在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在胞弟、弟媳於台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對她提起家事訴訟時,寄答辯狀到法院,再藉由法院會寄繕本給訴訟對造的程序,「傳遞」不堪入目的文字給胞弟、弟媳。
林婦否認違法,稱書狀是寄給法院的、不是寄給胞弟、弟媳的,還說「法院要怎麼處理,我沒辦法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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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理認為,林婦書狀中的文字屬於「負面」、「辱罵」的内容,就算性質上是訴訟用的答辯狀,已逾越合理程度;林婦寄送書狀次數密集,已造成她的胞弟、弟媳產生壓力反應,構成對方精神上的侵害,違法事證明確。
判決指出,林婦未顧及姊弟、姑媳之情,明知保護令內容,仍任意違反誡命,犯後否認犯行,依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