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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用信託+遺囑 解決遺產分配難題

Smart智富月刊
發布於 09月03日01:00 • 林家媛

案例》

在傳統產業工作、年近60歲的李先生,與太太有著一子一女。李先生的第1任太太過世,他獨力撫養兒子;現任的李太太,比李先生小5歲,離婚後,帶著女兒一起生活。10多年前兩人結識後,因同業又有話聊,決定攜手共度人生、一起打拼,也給彼此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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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的兩人都希望能給彼此的子女更幸福的人生,但事與願違的是,雙方孩子對父母的再婚無法完全接受,對繼父(母)、繼兄(妹)態度並不友善,李先生與李太太只好一邊安撫自己的孩子,一邊與對方為生活努力、為未來打拼,希望這個家庭能愈來愈融合。

經數年的努力,累積了一些存款,更拼到2間不動產,一間由李先生擁有,另一間登記在太太名下。如今兩人臨近退休階段,對於接下來的財產規畫,在討論許久後的共識是,第1步要用來照顧彼此、老後無虞;接著才是留給子女,但該如何妥善且公平的分配,才能讓2名子女都覺得被照顧到,以避免未來起紛爭?

在台灣,家庭的組成與型態益發多元後,家中財務的管理與規畫,也就會有許多難以預料的難題。以本期的案例為例,是近年明顯增加的再婚家庭,由於夫妻雙方都各有小孩,對金錢在子女使用的優先順序、分配規畫,複雜度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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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統計資料指出,2023年台灣男性的再婚人數為2萬1,519人,再婚率為18.51%;女性再婚人數為2萬2,916人,再婚率為10.45%。現代許多婚姻以離婚告終,雖然曾經歷婚姻的衝突、離婚的痛苦,仍有不少人選擇再婚,掌握再次幸福的機會,但再婚是2個家庭的結合,若有下一代且彼此不認同,不僅會影響再婚家庭的和諧氣氛,也會影響再婚夫妻的資產分配與決策。

以此案的李先生為例,他與李太太彼此相愛,照顧對方之餘,想留下資產,照顧自己的孩子,且避免未來產生家庭糾紛。對此,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畫顧問(CFP®)廖一聰表示,針對這樣的情況,必須先找出夫妻的共同點,以做出可令兩人放心,下一代也滿意的規畫。針對李先生的情況與需求,廖一聰有以下建議:

建議1》成立不動產自益信託,並指定另一半為受託人

如果夫妻的財產現況差不多、沒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詳見名詞解釋)的問題,就可以透過配置,先照顧對方,再照顧自己的孩子。

名詞解釋_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擔債務後,若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以李先生的案例為例,因為他跟李太太彼此的資金相差不多,所以較沒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能衍生的問題。此外,由於家庭資產以不動產為主,建議夫妻各自名下的不動產可成立自益信託,自己是不動產信託的委託人與受益人,另一半則出任受託人,負有不動產管理、運用之責。

這種以自然人為受託人的信託,多屬非以營業為目的的信託,又稱為「民事信託」,可用契約或遺囑訂定。廖一聰指出,之所以訂定夫妻彼此為委託人與受託人,是因為若先生(太太)當受託人,假如另一半過世,因先生(太太)身為受託人仍握有管理權,便可處置不動產,即便是約定受託人自住也沒問題,再搭配手上的現金,便可以安身立命。

另外,若是找金融機構擔任受託人,雖也可以出租不動產,以獲得收益給委託人,但要額外支付信託管理費,金融機構還要花費較高的時間與心力管理,通常意願較低,所以不動產以民事信託居多;他也提醒,民事信託最好設有信託監察人,避免非金融機構的受託人執行上有壓力,也能從旁監督、真正保護受益人。

建議2》預立公證遺囑,載明身故後的遺產分配

不動產民事信託的目的,是將不動產的管理權交到另一半手上,落實照顧彼此的想法,但最終這間不動產仍是要留給自己的孩子,該如何規畫呢?

廖一聰建議,這裡進行的不動產民事信託為自益信託,即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的信託,若委託人身故,不動產信託受益權的價值就會計入委託人的遺產,此時委託人可再搭配一份合法的公證遺囑,載明遺產的分配,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分配給自己的小孩。

例如李先生與李太太,就各自再完成1份公證遺囑,載明之前交付民事信託的不動產信託受益權分配給自己的小孩。將來委託人過世,不動產信託受益權計入遺產,完納遺產稅後,至地政機關做信託註記,將受益人變更為子女,但管理權仍在受託人即配偶手上,子女只是成為信託受益人,須等到信託契約終止或期間屆滿,信託消滅後,不動產才會登記回子女名下。

根據《民法》第1189條,法定遺囑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5大形式;基本上,公證遺囑被質疑可能性較低,因為必須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並讓遺囑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若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公證遺囑的紛爭少、效力強,就李先生的情況來說,更能達成目的、保護全部人。但建議可由李先生與李太太各自的小孩,擔任遺囑執行人。所謂遺囑執行人是指遺囑生效後,為實行遺囑內容之各種事項之人,最好選擇可以信任的親人或專業人士,這裡之所以以各自的小孩為遺囑執行人,因為他們是最終獲得不動產的人,是最大的既得利益者,較有意願就遺囑內容來實行。

廖一聰指出,透過信託,將不動產管理權交給了另一半,照顧攜手人生的配偶,也避免小孩可能不擅管理的問題;透過遺囑,財產給自己的小孩,又因控制權暫留而避免家庭的紛爭,用信託與遺囑建立起一道可長可久、妥善管理的防火牆,對所有人都好。

建議3》簽立意定監護契約,彌補法定監護不足

由於李先生、李太太年歲漸長,廖一聰提醒,除了資產預做分配規畫,也可以透過意定監護,確認未來的照護責任交付予誰,避免將來若突發失能或失智等問題時,家人手足無措,不知如何是好。

意定監護主要彌補過去法定監護的困境,法定監護指當事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由法律上得為聲請之人為監護宣告之聲請,並由法院選出適當之人為監護人。

而意定監護是允許成年人預先透過意定監護契約,提早選擇自己未來的監護人,以防自己未來因失能、失智而需受監護宣告時,無法對監護人的人選表達意願。委任人可以選擇有能力、有意願且自己喜歡、信任的受任人來擔任監護人,避免屆時家人之間因監護人的人選起爭執,且能縮短法院選定法定監護人的冗長時間,並劃分權責。

委任人與全體受任人必須簽定意定監護書面契約,且要辦理意定監護公證。另外,委任人與全體受任人必須攜帶身分證、親自前往,不能拜託其他人代替出席。在意定監護契約生效,也就是委任人受監護宣告之前,委任人可以單方面撤回,也可以修改契約內容,但要提醒的是,意定監護不論是成立、變更或撤回,都必須經過公證。

廖一聰建議,年逾60歲後應安排意定監護,這也是資產提早分配外,該預先準備的事,才能對未來生活完備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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