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農地發展權移轉」貿然入法將損害農民權益衝擊地方自治

行政院
更新於 12月02日02:58 • 發布於 12月02日02:58

【本文由內政部提供】

有關立法委員提案增訂國土計畫法第32條之1,要求劃入農業發展地區應由內政部編列預算給予補償,並訂定「農地發展權移轉」制度相關子法,內政部今(29)日再次強調,如依雲林縣政府構想,推動所謂農地發展權,根據美國歐洲經驗,農地將永遠只能作為農業使用,反而限制農民權益與農業發展。此外,要求無農地之縣市應向農業縣市購買發展權,除涉及地方自治權限外,恐將獨厚特定仲介或開發業者,因此相關制度設計仍應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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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出,國土計畫法機制設計原本就以兼顧農業發展、國土保育及民眾權益為目標,依國土計畫法劃設的農業發展地區,既未改變農業生產現況,更可興建農舍及從事農業產、製、儲、銷、休閒農業等使用,並且視實際需要由縣政府依法定程序,變更為適當的功能分區,沒有增加限制或造成財產損失,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規定。

內政部說明,「農地發展權移轉」涉及農地發展權價值的計算、移轉的範圍(同一縣市或跨縣市),以及移轉機制建立等議題,仍需審慎研議,貿然入法將徒使土地掮客或中介商趁機低價大量收購農地,圖取農地發展權移轉的潛在利益,實際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無法真正受益,也將對於政府財政、土地管理、交易秩序等產生嚴重衝擊,不利於追求國家永續發展。

內政部強調,國土計畫是土地使用的上位指導原則,未來包括土地的規劃、管理及審議權力均回歸各縣市政府,由地方進行完整規劃來引導土地合理運用,相較過去賦予地方政府更多工具。現行包括公共設施保留地或古蹟容積移轉,均限制僅可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或同一縣市土地,如果要求無農地縣市向農業縣市購買發展權,無農地之縣市難以界定,可能造成僅有臺北市、基隆市等北部縣市應購買發展權,同時交易機制如何建立、是否獨厚特定仲介或開發業者,都將引發制度混亂。內政部期盼立法院及地方政府支持國土計畫如期全面施行,不僅保育自然資源避免農地水泥化,也能確實保障農民及民眾之合法土地使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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