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一名21歲女子和一名人夫認識後,明知道對方已婚,仍多次和對方到摩鐵發生性關係高達48次,正宮得知後,氣得向女子及其父親提告,求償218萬元,經法院審理,判女子需賠償正宮精神撫慰金4萬元,而其父親則應連帶賠償12萬元。
判決書指出,這名21歲女子和人夫結識後,明知道對方有家室,仍於2018年3月間到2019年4月間與他發生48次性關係,其中有36次是在女子未滿20歲時發生,因此女子父親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而剩下的12次則是於女子滿20歲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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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夫表示自己是於2016年5、6月間,在酒店認識女子,且於同年6月開始,每月會給女子2萬到3萬餘元的「生活費」;女子也承認,人夫在她16歲時開始包養她,每個月會給她2萬元,「只要他找我,我就會跟他出去發生性行為。」
經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女子當時因年輕思慮不周,加上人夫又按月提供金錢包養,才會輕率與人夫發生性行為,其侵權行為之惡性尚非重大;考量到她高職肄業,且目前無業懷孕中,生活費用由丈夫負擔,因此判她賠償正宮精神撫慰金4萬元,而女子父親則應連帶賠償1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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塵埃 人夫罪更重!
2020年04月15日14:58
明知對方16歲,雖然有付錢也是罪,其女之父應該可以告對方,拿回比這更多的金額才是
2020年04月15日14:48
郁翔 女人何必為難女人,男人都不必負責任的嗎?
2020年04月15日15:36
€_€ 小三好慘,包養一個月2萬多,還30天幹好幹滿...現在被告還要倒貼回去...
2020年04月15日15:57
陳欣毅 好便宜歐,現在外遇都好廉價,鼓勵通姦吼。
2020年04月15日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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