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起,「無工作收入父母」納入失業給付的眷屬加給範圍,不過,就有勞工詢問,在新制上路前已經開始請領失業給付,這樣是否還能加領呢?勞動部回應,失業給付是每個月要重新認定,只要在1月18日之後的認定,都可以適用新制。
為保障失業勞工家庭基本經濟安全,1月18日起,「無工作收入之父母」納入加給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受扶養眷屬範圍;也就是說,被保險人於請領給付或津貼期間,有扶養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者,每扶養1人加給10%,最多加計至20%。最多能拿到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
不過,就有勞工詢問,在新制上路前已經開始請領失業給付,這樣是否還能加領呢?勞動部指出,失業給付是每個月要重新認定,只要在1月18日之後的認定期間,都可以適用新制,但之前領的就不會補發。勞動保險司司長陳美女說:『(原音)我們在推估受惠人數每年4萬人,受惠件數26萬件,每年增加給付金額約18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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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舉例,單身的張先生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新台幣30,000元,新規定實施前,他原請領失業給付6成,也就是18,000元,新規定上路後,因扶養無工作收入的父親及母親,可再加給2成,也就是6,000元,合計失業給付及加給眷屬給付共可領取24,000元。
勞動部也強調,新制可適用在「失業給付」跟「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但不能同時請領。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就保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若領滿後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就只能請領二分之一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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