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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傳法務部109年修訂「執行死刑規則」巧妙廢死 法務部澄清並無廢死

行政院
更新於 01月10日03:01 • 發布於 01月10日03:00

【本文由法務部提供】

109年修正「執行死刑規則」第2條是將94年已在實施之審核項目原文沿用,並非新加入不得執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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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94年即有聲請釋憲程序中不得執行死刑之規定。

「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於88年訂頒時,即有聲請再審、非常上訴中等不得執行之規定;94年修正時,更增訂有無聲請釋憲程序作為審核事項,共有7種執行前必須審核之事由,本部88年以來對於死刑案件執行之審查,均係依照此一要點為之,並無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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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09年修正「執行死刑規則」並未增訂釋憲程序等不得執行死刑之限制。

109年為配合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才修正「執行死刑規則」,並沿用上開要點規定,使兩者規範一致,並非109年修正「執行死刑規則」新增7款不得執行之條件。

三、94年限制執行死刑之規定沿用至今。

換言之,109年「執行死刑規則」所訂7款審核事項,皆係源自94年「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之規定,原封不動移列,並非109年修正「執行死刑規則」所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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