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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暴母子4人就離家 毫無貢獻49年!悲情婦怒離渣夫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2天前 • 尹維源

婦人小萱與丈夫阿國(均化名)在1966年結婚,婚後育有3名子女,但阿國會對母子4人施暴,1975年阿國離家時,子女分別才8歲、6歲、4歲,全由小萱獨自撫育長大。不滿阿國離家迄今已49年,未曾對婚姻、家庭有任何貢獻,對她明顯是惡意遺棄,小萱憤而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阿國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認,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甚明。又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如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拒絕與他方同居,即與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謂以惡意遺棄他方之離婚要件相當。

排行老大的孩子到庭證稱,他小時候是跟爸媽一起住,到了他8歲的時候,爸爸就離開了,從此以後就只有看過爸爸來要錢,這幾次中間他有1、2次碰到爸爸,後來再次看到爸爸時,他都20多歲了,那一次是爸爸到他工作的地方跟他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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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酌,阿國不僅有違背同居義務的客觀事實,也有拒絕同居的主觀情事,明顯是惡意遺棄小萱在繼續狀態,因此,小萱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請求判准離婚,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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