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名公務員疑遭職場霸凌輕生後,政府各部會、甚至民間出現職場霸凌
楊輝萬:『(原音)像因為最近勞動部事件,很多HR同業都會說,很多人把一些雞毛蒜皮的事情都拿出來說他被霸凌,公司會突然瞬間暴增很多的申訴事件,但可能還不構成霸凌,他就先申訴了,就是有點困擾。』
從事人力資源工作已20年、目前於卡通IP授權知名品牌、樂恩仕公司擔任人資長的楊輝萬指出,他過去處理過不少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依循的法規是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裡面要求雇主應預防勞工在執行職務時、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並要進行危害辨識、評估、建構行為規範,並提供申訴或通報管道,以及建立事件處理機制等作為。
楊輝萬說,在處理霸凌事件時要非常小心,一方面要保護被害者,但也不能冤枉人,若查證屬實,輕微會將霸凌者懲處或調部門;如果比較嚴重的,甚至要開除,所以多面向的調查非常重要。楊輝萬:『(原音) 比如說這個人就副總經理好了,那我跟總經理講這件事情,我是必須要有足夠這個證據,不然副總經理說一句冤枉,就沒了,然後我就要把他問審也不行,這樣會不會讓整個公司的氛圍跟整個運作受影響,所以第一個是先保護當事者;第二個是冷靜的去調查所有的狀況,去看有沒有其他的受害者,因為如果是管理階層通常會有這樣的狀況。如果是單一受害者,那可能真的是兩個人的頻率不對;但如果是整個部門都覺得這樣不OK,那我們可能就要思考這個人在管理身份的適當性,他其實不適合當一個管理者。』
人資判定職場霸凌成立條件 持續且惡意
至於什麼樣的情況會被認定是職場霸凌,楊輝萬指出,罵三字經或人身攻擊明顯已經構成違法的當然算,大聲咆哮、斥責、羞怒式的批評基本上都算在內,若是逾越管理範疇,管太多、太寬的也算。他說:『(原音)我舉例來說好了,寫字,這個主管如果故意每天說請你字寫漂亮一點,每天看到他就說這個字不好看,你要不要再練一個小時,這對工作有沒有影響?他天天念這件事情,長期下來就大概是個折磨。你每天做這件事,每天這樣,到最後他看到你都會害怕,其實那就是構成。』
但楊輝萬也強調,很多都還是要聽完兩造說法再來判定,儘管雞毛蒜皮的事不代表加害者沒有錯,但要拉高到職場霸凌、公司介入處理,有沒有「持續刻意惡意」是成立的關鍵。他說:『(原音)滿重要的一點是他是不是會有持續刻意的維持,你懂嗎?有時候講錯話,反正就講錯那一次,但他是每天都針對你講錯話,不可能吧;所以如果是持續惡意,那可能就是真的構成不法侵害,很嚴重的是侵害了工作的效能,然後彼此在工作上已經出現一些嚴重嫌隙,導致公司的整個運作出狀況,嚴重影響到整個團隊的氛圍及運作狀況。』
我國現行法令對於職場霸凌沒有明確定義,企業的判斷標準是來自法院判決,一份2011年的民事判決中提到,職場霸凌意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所造成的「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的身心壓力。
台灣高等法院也曾在一起求償案件中定義職場霸凌,內容為霸凌應指以敵視、討厭、歧視為目的,藉由「持續性」且積極行為,侵害人格權、名譽權或健康權等法律保障法益,以及必須達到社會通念上認為超過容許範圍。
持續性來判定職場霸凌傅柏翔認為有再斟酌的空間
兩種定義中都特別提到「持續性」,也是許多民間企業、甚至公部門的判定標準,不過,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傅柏翔認為有再斟酌的空間,因為有些霸凌案第一次就很嚴重,當事人也有求助,但是第一線處理者卻以欠缺持續性而認為不是霸凌,不予處理。導致損害擴大。
傅柏翔表示,法院的判決一再引用「持續性」三個字,導致持續性目前幾乎已經成為法院穩定的要件,甚至律師會建議當事人,你這個沒有持續性,告也告不贏,但他認為,若要立法,應該要保留一次嚴重的侵害、也足以構成霸凌的彈性。他說:『(原音)持續性存在的意義是用來證明你遭遇到的侵害夠嚴重,因為事情發生過很多次以後,大家一看就知不是偶發事件,是這個人真的情緒控制有問題,那很快就可以下一個嚴重性的判斷,但是它不應該是一個絕對的一個概念。因為法院的特性,他的判決前後會被參照,但是在定義裡面要不要放持續性,我目前看到學界的共識沒有(提到)持續性,但是有討論持續性的,都普遍認為說持續性要保持彈性;你可以用持續性來判斷嚴重性,但如果只有一次很嚴重,應該也是霸凌。』
傅柏翔也指出,判決中提到的「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在設定定義時建議也要調整,改用比較有彈性的定義。他說:『(原音)那如果有權力濫用不公平的處罰的話,其實你很難處理下對上的霸凌,同事之間你基本上也不符合規定,因為基本上只有上對下,他可以對你有處罰,但是你要怎麼處罰你上司?你怎麼權力濫用你的上司?不太可能,所以我們現在普遍認為那不合適,因為很多的霸凌案其實是下對上,然後平輩之間也有,或是平行單位。』
不法侵害指引2013年就有難遏制職場霸凌
觀察現行法令,勞動部的「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只定義「職場不法侵害」範圍,指的是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雇主、主管 、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之不法侵害行為,例如職場暴力或性騷擾等。
其中,不法侵害又包括五種,分別是暴行、傷害等肢體攻擊;脅迫、名譽損毀、侮辱、嚴重辱罵等精神攻擊;過度介入私人事宜等隱私侵害;要求過高,如強求執行業務上明顯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工作;或是要求過低到欠缺業務上合理性,命令其執行與能力經驗不符的低階工作,甚至不給工作。
儘管沒有明確提到職場霸凌,但多少已看出裡面含有職場霸凌的概念,雖然也沒有特別強調持續性或權力濫用,但似乎也相當廣泛,加上指引沒有拘束力,裁罰也只著重在雇主是否有預防或處理等相關機制;若沒有,才可開罰,也讓立法委員、民間團體都出面呼籲,應制定職場霸凌防治專法。
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說:『(原音)我相信從中央主管機關到地方主管機關,都有把它列為所謂的核心課程,在工會的勞教裡面也都有教,但事實上顯然成效並不彰,包括這個指引,在我們所處理的個案裡面,雇主也直接嗆聲說指引只有參考的一個依據,雖然在指引裡面也有把部分的態樣羅列在上面,但經過了這個事情,我相信這樣的一個指引的不足,未來應該要透過更高層級的法律來加以規範。』
翻開近年勞動檢查裁罰數量,2023年不法侵害勞檢3000多件,只佔同年度勞動檢查3.8萬件的7%;金額方面,2020年至2024年11月,共裁罰了115件,罰款總額新台幣368萬元,平均每件才3萬元。
只修職安法恐難保障所有勞動者
抗議聲:『專法反霸凌、勞動者一體適用。』
曾擔任過勞動部政務次長、民進黨立委郭國文在詢問勞動部官員時就指出,現行職安法無法保護公務人員,必須訂定職場霸凌防治專法,才能讓勞工、公務員、所有勞動者皆適用。他說:『(原音) 問題是職安法的適用對象只有是私部門勞工的工作,沒有涵蓋公務人員,公務人員現在不適用於職安法,公務人員現在是沒有職災的規定,你不覺得公務人員需要多點保障嗎,你如果說要在職安法的這個架構底下來做修正的話,那你就把職安法的保護對象納入公務人員,有沒有可能?這樣才涵蓋不是嗎?如果你修一個法,跟這個事件需要被保護對象完全沒有相關,那我請問一下你在修什麼,你修一個法去要求民間企業要保護員工、反霸凌,自己的政府部門在進行霸凌,這說得過去嗎?』
傅柏翔也指出,若只在職安法中立一個專章,而不是專法,恐怕也必須繼承職安法中的侷限性,例如平台的非典型工作者類型非常多,並不是所有類型都適用職安法。他說:『(原音)他既有的侷限全部都要承擔,那通常我們在這個時候看,是不是有些勞工就被切出去了,就他不適用職安法的勞工,他當然就不適用職安法裡面的霸凌章,然後這樣的勞工,我們目前知道的就是平台,但勢必還有一些在不同的地方,會有一些小落差,那職安法的執行是靠勞檢,勞檢就拿職安法去查,會不會有些地方其實是勞檢查不到的?』
成立霸凌專法真能解決職場霸凌?
不過,對於是否應該成立專法來處理職場霸凌,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廖元豪認為有其困難度,首先,職場是講求效率的地方,主管本來就有指揮、監督、懲處的權力,責任上級來負,若沒有肢體上或很嚴重的衝突,法律很難定義。他說:『(原音)我拍你的頭、打你,這也許本來就違法,可是我沒有到這個地步,那他的指揮法院很難處理,就是因為我尊重你的指揮權,我可以把你免職,那為什麼不能罵你?我最嚴重可以免職、可以送考績會,或我要記你的過,這都是長官的權利;如果是職場我可以扣你的薪,你表現不好、那多罵你兩句、跟罵得過分、罵得剛好,那個界線法院很難去判斷,法律也很難把標準寫出來。』
其次,霸凌通常造成的是精神傷害,但要如何證明這跟職場霸凌有因果關係?同樣的指揮方式有人可以承受,但有人就崩潰了。這時就會出現,指揮是不是合理,很難定義,傷害是不是傷害,也很難判斷,最後只能處理很極端的、非常嚴重的案子。
第三,霸凌與單一侵害行為不同,而是聚蚊成雷的累積傷害,每一次的「微侵害」、「小濫權」可能都不構成違法,且光要舉證就非常難。廖元豪說:『(原音)你不會因為說有一個部長有一天拍了一個桌子,然後你就說他叫霸凌,他可能今天情緒不好,他明天就好了,所以這是法律,處罰性的法律,有時而窮,他只能去處理一次性的行為,我打了你一拳,罵了一句話,這個事情我們來處理,可是每一次小小、每一次滴水穿石,每一滴都不構成侵害,久了就會,可是這個在法律上超難舉證的,非常非常難舉證,你也不知道是哪一次造成傷害,然後比較其他的人都沒傷害,你還會被嫌玻璃心。』
廖元豪建議,各機關或企業的管理模式不同,但可以列出參考案例,什麼樣的情況,就會踩到霸凌那條線,例如學校老師要求助理幫忙報稅、接小孩,做這類跟公務無關的事,在校園不被允許,但企業可能就還好,所以都還是要回歸到個別企業的規範,可以訂參考表,當然是否構成霸凌、構成違法,還是要看個案脈絡情況而定。
傅柏翔認為,法律是最低標準,企業應遵守此基準、甚至做得更好,所以關鍵還是職場霸凌的定義為何?若定得太寬,就會讓勞工任意挑戰,也可能會讓企業疲於奔命。他說:『(原音)職場的特性裡面上下監督本來就會有不愉快的事情,同事之間也可能會有一些競爭衝突、你不能夠說同事之間,因為公事所產生的衝突就是霸凌;如果說你說這些事也是霸凌的話,那就是企業管理權限會幾乎被消滅吧,下屬永遠可以挑戰上司提出任何事情,說明天早上九點到,為什麼要九點,我可以十點到嗎,如果機車點就去申訴霸凌,任何的要求都不能做了;或是你退他稿,說你這邊沒寫好,這邊少寫什麼,這邊有錯字,一次可能還好,退第二次他就可以說你是霸凌,為什麼不能一次解決呢?所以我們就是要把這些職場內部本來就會有的一些尖銳性、只要在合理範圍內,我們應該就是導向說是合理的衝突,才能夠避免企業的管理權被過度介入。』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所在回收4,009份有效樣本後的公布的「2022年勞動環境安全衛生認知調查」顯示,13.1%的受訪者過去一年曾遭遇職場暴力,其中以「言語暴力」占比最高,達11.9%;「心理暴力」占比次之,為5.3%;「肢體暴力」、「性騷擾」占比較低,皆為1.2%。
調查指出,與歷次調查比較,不論是受僱者或是雇主及自營作業者,其遭遇「言語暴力」的占比,均有逐年增加的趨勢,顯示職場暴力的預防及處理不容忽視。
職場霸凌比照性騷擾機制 公務體系能負荷?
然而,相對於遇到性騷擾,現行法令規定,勞工若不滿意雇主的處置,還可以再向地方政府申訴處理,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性騷擾,可處最高100萬元罰鍰,且受害勞工還可以尋求法律扶助資源、向行為人請求最高5倍的損害賠償,雇主還應給予公假出庭;職安法卻僅明定雇主應提供申訴及處理管道,遭霸凌員工若不服,也只能循民事求償,對勞工的協助有相當大的落差。
對於職場霸凌是否應該比照性別平等工作法來修法,傅柏翔認為,職場霸凌案件推定將比性騷擾案件多出幾倍,若第二關交給地方政府處理,恐會衝擊已經人力短缺的公務機關。他說:『(原音)這個對地方主管機關來講是一個很恐怖的人力需求,他等於要多成立一個會,然後多一個人員專門在處理這種案子,然後目前我們預期,他的案件量會比性騷擾多好幾倍吧,因為性騷擾只有那幾種特定的事情,但霸凌是幾乎什麼都有,然後通常會不顧一切在公司內部申訴的人,他如果最後沒有贏,他再多一個外部也很正常,所以會有海量的案件湧過去地方政府,所以這個東西要不要放進去,我覺得大家各方沒有共識。』
在現實層面,傅柏翔說,性騷擾在制度上算是可以解決,可以讓加害者離開公司,但職場霸凌即便告到底,大家可能還是會待在同一家公司。廖元豪也說,當申訴進入調查程序後,最重要的就是證據,但是這又很難找證據,有時候霸凌不成立,結果是更汙名化這個被霸凌的人。他說:『(原音)我一直覺得這個機制只能是萬不得已才使用,因為我參加過幾次調查,其實要證明霸凌不容易,我們也不知道到底有沒有,所以我只能說並無證據證明霸凌存在,所以霸凌申訴不成立,那這個人回去就黑掉了;反過來講,有的是我們覺得可能真的有霸凌,可是就是呈現不出證據,那因此申訴也不成立,然後就說你看這個法院認證。所以太靠法律程序來處理,他沒有辦法,因為霸凌是個文化問題,他比較難靠單純的一次性的這種申訴跟處罰來處理掉問題。我覺得訴訟是希望備而不用,處理那個最極端、最嚴重的,那是可以去制裁,也讓所有的長官或者是同儕,心裡有個壓力,你不要弄到有一天被人家告,這個機制是有必要的,可是這個機制我們不能期待太高,還是要靠那裡面內部文化的改變,我覺得那個比較根本。』
職場霸凌作為一種不易察覺且深具破壞性的行為,長期以來因定義模糊與立法不足而屢遭忽視。台灣對於職場霸凌的防治,雖然已有如職安法等相關規範,但力道顯然不足,法令也缺乏明確劃分合理管理與霸凌行為的界線,更缺乏被害者權益的保障,無論最後勞動部是拉高指引的層級,還是專法的制定,這場有關職場尊嚴的革命,勢必需要政府、企業與社會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實現「霸凌零容忍」的職場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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