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黨籍屏東市豐榮里長邱國江,去年以每份200元收購25份總統參選人郭台銘連署書,遭檢方起訴。一審輕判1年2月、褫奪公權3年及併科罰金120萬元,另命支付國庫50萬元並緩刑3年。但他上訴二審,主張褫奪公權將讓他喪失里長資格,也讓他3年內無法領軍人退休俸,損失太慘痛,希望改成1年,支付國庫20萬元。二審不甩其主張駁回上訴,他上訴最高法院被打臉,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邱國江幫忙郭台銘和賴佩霞的連署事宜,他去年9月19日以後,揪吳姓友人夫婦以每份200元蒐集連署書,吳姓友人夫婦先交付自家的兩份連署書後,再付費向親友蒐集23份連署書後交給邱國江。警方去年11月、12月間分別前往邱國江、吳姓友人住處搜索,破獲全案。
邱國江和吳姓友人均遭檢方起訴,一審判邱國江1年2月、褫奪公權3年及併科罰金120萬元,另命支付國庫50萬元、參加3場法治教育,並宣告緩刑3年;吳姓友人處1年、褫奪公權2年及併科罰金100萬元,須支付國庫20萬元、參加3場法治教育,宣告緩刑3年。
邱國江對於原審對於捐款公庫、褫奪公權的金額和時間有意見,因此上訴二審,吳姓友人則未上訴而判決確定。
邱國江上訴主張說,緩刑條件對他而言太苛,他舉出桃園地院的判決表示,同類型的犯罪,該判決只要求被告支付公庫20萬元,比本案要付的金額少。他也表示,自己擔任里長,被褫奪公權將喪失當里長資格,依法終身也不得再參選;他認為,自己是軍人退伍,每月領取終身俸4萬5千元,被褫奪公權3年的話,依規定,3年江無法領退休俸,喪失上看162萬元,對他造成嚴重影響。
邱國江請二審考量他只是一時失慮,在偵查中也曾被羈押禁見2個月,已經受到相當懲罰,他懇請法官將公庫支付金額降為20萬元,褫奪公權改諭知1年。
二審合議庭認為,原審判決的認事用法並沒有問題,對於公庫捐款金額、褫奪公權年限的認定,都已經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的情狀,未逾越法定範圍,也沒有濫用其職權,應屬適當。
至於邱國江主張褫奪公權期間無法領終身俸。合議庭認為,附條件緩刑的捐公庫金額,是考量個案情節及被告資力,不能拿其他判決的金額佐證本案判決錯誤,也不是把無法領取終身俸的損失降到最低就符合比例原則,合議庭據此認為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
最高法院也認為二審見解無誤,駁回邱國江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