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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要父親一半遺產竟被後母整碗捧去 法院裁定若在1956年前去世「女兒無繼承權」

CTWANT
更新於 8小時前 • 發布於 1天前 • 邱芊
孟買高等法院近日裁定若父親在1956年《印度教繼承法》頒布之前去世,女兒就沒有繼承權。(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

孟買高等法院近日審理了一個自2007年以來一直懸而未決的案件,裁定若父親在1956年《印度教繼承法》頒布之前去世,女兒就沒有繼承權。案件源於2個獨任法官相互矛盾的判決,此案的主角耶斯萬特勞(Yeshwantrao)於1952年去世,留下了2名妻子和3個女兒,而後他與第一任妻子所生的女兒拉達拜(Radhabai)提起訴訟,要求索取父親一半的遺產,然而初審法院駁回了她的主張,認為1956年的《印度教繼承法》將女兒列為一級繼承人,但由於該人在1956年法案生效之前去世,所以需要在1956年之前的法律背景下考慮繼承權,其遺產根據其去世時現行法律進行轉移,因此裁定其父第二任妻子成為該遺產的絕對所有者。

據《今日印度》報導,孟買高等法院13日裁定,如果父親在1956年《印度教繼承法》頒布前去世,女兒就沒有繼承權。這項裁決是由昌杜卡(AS Chandurkar)和賈因(Jitendra Jain)法官做出,是針對自2007年以來一直懸而未決的案件的裁決,該案件源於2個獨任法官相互矛盾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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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以男子耶斯萬特勞為中心,他於1952年去世,留下了2名妻子和3個女兒。1930年,他的第一任妻子拉克西米拜(Laxmibai)去世後,耶斯萬特勞與比庫拜(Bhikubai)再婚,並育有1個女兒尚普拜(Champubai)。而後,第一任妻子所生的女兒拉達拜(Radhabai) 提起訴訟,要求索取父親一半的遺產,尋求分割財產。

然而,初審法院駁回了她的主張,裁定比庫拜獨自根據1937年《印度教婦女財產權法》繼承了該遺產,並根據《印度教繼承法》於1956年成為該遺產的絕對所有者。法官們強調需要在1956年之前的法律背景下考慮繼承權,「我們必須回溯過去,決定在1956年前,只有1位寡母而沒有其他家人的女兒是否擁有繼承權。」

法院表示,1937年《印度教婦女財產權法》沒有為女兒提供繼承權,因為它明確地只提到「兒子」,而由於該人在1956年法案生效之前去世,所以其遺產根據其去世時現行法律進行轉移,該法律不承認女兒為繼承人,到了1956年的《印度教繼承法》將女兒列為一級繼承人,也不具追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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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6
  • 舊法已死,不需繼其惡
    18小時前
  • 凱倫
    其實法官也可以判給女兒 但就會變成法官造法 就會有人撻伐 為什麼法官不照著法律走 立法者有給你權力嗎? 說舊法已死,不需繼其惡的人 你有想過 司法做為第三者 沒有拿利益的前提之下 何為公正 法律是死的沒錯 法官是活的沒錯 但百姓的眼睛是偏頗的 社會價值的資源 總會有兩隊人馬在爭奪 那 到底誰該得到 誰又不該得到 是誰說了算呢?
    11小時前
  • 洪大宅女
    不具追溯力的法律真的還有需要存在嗎?
    11小時前
  • Chen
    就是舊法不合適才改 還要人繼續使用舊法真的誇張 到底想做什麼
    9小時前
  • Rebecca (利百加)
    女兒為什麼不能繼承🤬
    9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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