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勁報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應提示詳載出差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工作內容等出差報告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憑以認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列報營業費用,除了有支付費用之事實,尚須檢視費用支出與營業活動有無關聯,如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發生之費用,因與創造收入之營業活動無關,依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尚不得認列。
廣告(請繼續閱讀本文)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派遣員工出差,如僅出具相關憑證,卻未編製逐日出差報告單或雖出具出差報告單,但如內容過於簡略,致無法證明與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有關,將不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旅費列報之規定,而不予認列。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必須與其營業有關,並依法提示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以確保自身權益。(于郁金攝)
廣告(請繼續閱讀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