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黃姓男子因頭部受創送到嘉縣某醫院治療,醫師先後取下黃男左右顱骨各1片減壓治療,並保存於醫院骨骼銀行,家屬後轉院至北部醫院手術欲進行顱骨成型手術,保管顱骨的李姓護理師未完全交付顱骨,致黃男分2次進行手術,家屬因而提告,嘉義地檢依過失傷害將李女起訴。
起訴書表示,黃男於2021年9月16日時近中午騎機車行經民雄鄉道路,因左側肢體無力突然倒地,被送醫急救,醫師施以顱骨減壓手術,先後將右顱骨、左顱骨各1片,密封包裝保存醫院骨骼銀行。
同年11月間家屬將黃男轉院到北部醫院治療,院方安排12月初進行左右顱骨成形手術,黃男家屬委託友人張女於11月下旬領取左右顱骨各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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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負責骨骼銀行保管的47歲李姓護理師,僅將1片右顱骨包裝袋交付張女,當時張女質疑是否施行兩側移除顱骨手術登記簿才有2個欄位,李女短暫閱覽登記簿後表示沒關係,並要求張女在登記簿冊2組欄位簽名,張女將顱骨送往北部醫院,於12月8日醫師手術時,發現僅有右顱骨,緊急聯繫原醫院,才又送來另片左顱骨,但已無法同時進行手術,致使黃男於2日後再施術1次。
家屬認為護理師李女的疏失,才讓黃男進行第2次不必要手術,增加身體傷害風險,對李女提告。
李女坦承第一時間只交付1片顱骨,但否認有傷害犯行;辯稱,「登記簿有2個欄位,因為病患做了2次手術,但我沒有想到病患將另一側的頭蓋骨也拿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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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認為,李女為護理專業人員且負責相關業務,不能諉稱不知,又無視登記簿上有取出日期不同2組欄位登記的事實而未心存疑竇。有應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其過失與被害人所受傷害結果有因果關係。因此,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