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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澄清鬆綁公務員任公股董監法規,係配合上位法規修訂,無涉及特定人事案。

行政院
更新於 01月26日02:52 • 發布於 01月26日02:52

【本文由財政部提供】

財政部近日公布修正其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係配合上層人事法規所為之修訂,並無鬆綁特定人事或涉公股改選規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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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投資事業機構董總及董監事等遴聘作業,向以強化公司治理,落實董事會結構多元化及專業化為原則,審派學有專長及經驗豐富人士。本次修正其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下稱派任管理要點),主要係配合現行「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院相關要點規定修正,以完備該部股權管理規範。

為提升股權管理效能,財政部適時滾動檢討派任管理要點,該要點自94年12月12日訂定後,配合法規變動或股權管理實務需要,迄今歷經10次滾動修訂,本(第10)次修正主要係參據相關人事法規,配合明定公務員經服務機關(構)、機關首長經上級機關(構)事先核准,得兼任財政部間接投資事業機構董監事,以及財政部各機關單位人員在符合相關規定下,得兼任所屬國營事業機構轉投資民營事業董監事。

該部強調,公股代表董監事人才遴選專業兼具多元,本次派任管理要點配合上層法規修正,將實質簡化派任公股代表董監事之層級,擴大充實人才庫,有助提升用人攬才多元彈性,尚非鬆綁特定人事案,亦無涉公股改選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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