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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供詐騙團犯洗錢否 法律見解不一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2020年06月25日11:51 • 發布於 2020年06月25日11:51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一名唐姓民眾因把自己的銀行帳戶、提款卡、存簿、密碼等,提供給詐騙集團,作為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的人頭戶,因此被以洗錢罪判刑。不過民眾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認為僅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給予緩刑。針對法院見解不一,最高檢察署認為應統一法律見解,向大法庭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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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帳戶、存簿、提款卡甚至密碼給詐騙集團使用,是否夠成洗錢罪,經常一案有不同判決結果。(圖/資料畫面)

唐姓民眾的案例主要在於,一審法官認為,即便僅是幫助,為掩飾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的行為,即屬於洗錢。意即把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當人頭戶,會產生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製造斷點的「洗錢」效果。因此符合《洗錢防制法》洗錢罪構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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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高等法院認為,唐男在交付帳戶時,詐欺所得尚未產生,沒有掩飾或隱匿不法金流的問題,因此不夠成洗錢罪,僅為《刑法》幫助詐欺取財罪。目前全案上訴最高法院中。

最高檢察署則認為,《洗錢防制法》已明白指出,洗錢的型態包括提供帳戶以掩飾不法所得去向,且當事人提供帳戶時,還得告知密碼,並約定不掛失止付,就應該知道帳戶會被用來存提款,在製造金流斷點的行為上,有主觀認識與不確定故意。

另以人頭戶提領犯罪所得的主謀與車手都應成立洗錢罪,且提供帳戶之人應以正犯論處,不應將洗錢罪構成要件限縮到必須先要有錢出現,再提供帳戶的情況。

最高檢認為,判決結果的法律見解有原則重要性,全台也有不少類似案件正在審理中,應提案到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若未獲提案,上訴中的案件也應召開言詞辯論,讓爭議得到適當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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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2
  • 智欽
    這故事告訴我們,同樣事證,同樣事實,不同法官不同判決,所以判案沒有標準,完全根據法官成長環境跟個人心智
    2020年06月25日15:13
  • 👣翔 👣
    台灣政府本來就是最大詐騙,所以只是有樣學樣,要如何見解,打自己嘴巴
    2020年06月25日15:59
  • 葉定宏
    台灣詐騙滿天下...網路詐騙..新聞詐騙......真是台灣之光🥳🥳🥳🥳🥳🥳🥳🥳🥳🥳🥳🥳🥳🥳🥳🥳🥳🥳🥳🥳
    2020年06月25日22:39
  • Roger
    都知道是借給詐騙集團洗錢用,而且一定有收取人頭利益,這種還要討論嗎?當然以共犯審判 如果沒事,那台灣的人頭帳戶不就滿天飛
    2020年06月25日16:05
  • kay
    好棒詐騙判刑, 法官你在詐騙台民眼睛嗎! 當你判的沒人看到,鬼扯
    2020年06月25日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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