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獵保育山羊 原民無罪…引原基法勝訴又一例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17年07月08日18:59 • 發布於 2017年07月08日18:59

楊姓太魯閣族人上山獵殺被列為保育動物的台灣野山羊(台灣長鬃山羊)被查獲,檢方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起訴,花蓮地院法官認定他是供自己及家人食用,且展現太魯閣族「與自然共存」等傳統文化,引用原住民族基本法判決無罪;這是花蓮地院繼日前引原基法,判決原住民上山採兩百多公斤玫瑰石無罪後,另一件引發關注的原住民案判決。

檢方指法院判決引用原基法的精神,但相關法條規範並不明確,將提上訴,盼上級審法院統一見解。

去年七月廿六日凌晨,楊姓原住民騎車載溫姓友人上山,行經銅門林道龍溪段時,發現有動物在芒草中,楊借用友人無照的原住民自製獵槍,獵殺一隻台灣野山羊,帶下山時被警方當場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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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矢口否認非法獵捕保育類動物,辯稱誤認是山豬,才開槍獵捕,並強調基於太魯閣族習俗,在山上獵捕動物後,若未帶下山,以後在山上將獵不到任何動物,才將獵物帶下山。

花蓮地檢署起訴指出,楊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亦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持獵槍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涉嫌違反野保法,且侵害國家「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及維持自然生態平衡」。

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楊是為供自己及家人食用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展現太魯閣族「與自然共存」、「識別族群」、「展現勇氣及膽識」的價值,並依習慣將獵物視為食物來源,屬太魯閣族傳統文化,合於野保法中可例外獵捕的「傳統文化」,也符合原基法所規定的「非營利行為之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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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野保法就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基於「自用」而獵捕野生動物行為部分,在原基法公告施行後,未予檢討、修正。未來仍有賴行政及立法機關衡量原住民族對土地及自然資源的權利、維護物種多樣性及維持自然生態平衡的衝突,同時深入調查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及避免恣意獵殺者,供各機關及原住民族各成員遵循,以免類此爭議再生。

楊男借用友人無照原住民自製獵槍,獵殺一隻台灣野山羊,帶下山時被警方查獲。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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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46
  • 阿英
    一樣是台灣人,保育觀念大家也好不容易才被教育起來,現在難道真的是一國兩制? 只要原住民大胃王一來,那些可憐的動物就再也無路可走沒人保護了!這樣的政府另人心寒。
    2017年07月09日02:22
  • 陳正雄[咖啡蟲]
    特有野生動物 有野生動物保護法 這樣也能判無罪立法何用?
    2017年07月09日01:09
  • 阿男
    憲法人人平等的精神那裡去了? 近年來各政黨為了選票 都亂開支票,非要等到國家財政不能負擔了,或山上沒動物可獵了 才又來檢討 到時候又是一團亂
    2017年07月09日01:13
  • 倚翎
    不公平吧⋯⋯都是保育類動物為何無罪? 所以平地人要遵守保護 原住民則可以獵殺無罪
    2017年07月09日02:52
  • 阿仁
    想要聘請原住民族來柴山幫忙撲殺討人厭的獼猴
    2017年07月09日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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