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影音:不要拿疫情當藉口!離婚父母探視權怎麼約定?【視在哈LAW|陳宇安律師】
Q:我已經離婚快兩年,小孩監護權在前夫哪裡,可是當時離婚我們沒有在協議書上寫不能探望小孩,可是他們一直不給我看小孩,請問這樣我能怎麼做?
A: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原則上法律依然會保障您身為母親可以探視小孩的權利,建議您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方式,由法官依照未成年子女之利益,訂定探視方法。如若後續對方仍阻撓您探視,您得向法院請求履行勸告或強制執行之方式,強制對方配合。
Q:目前我與前妻的四歲女兒是共同監護,但我是探視方,我希望可以變成主要照顧者,請問有什麼方式嗎?
A: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您得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行使,但須向法院說明對方有何不適任之處,例如虐待小孩、不友善父母等,才有可能成立。
Q:我先生要跟我爭小孩的監護權但我從懷孕他就不承認小孩是他的 我也自己把小孩留下來現在小孩六個月我也有工作了 他靠自己是個職業軍人有穩定的收入 現在他要爭我該如何處理
A:您們得先嘗試討論出適合的方案,若調解不成,則需透過法院酌定小孩的親權行使人、會面交往方式、扶養費等。其中未成年子女親權人的部分,法院會審酌小孩的最佳利益,綜合判斷如家庭支持系統、經濟狀況、親子關係等,依所述,您已獨立扶養照顧小孩六個月,現也有穩定工作,基於幼兒從母、最小變動等原則,在爭取小孩親權上應有一定的優勢。
Q:離婚後對方拒絕支付任何的扶養費該如何
A: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所謂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包括扶養在內,您得向法院請求給付子女扶養費,法院通常是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佈的平均每人月消費金額,再依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調整負擔比例,認定對方應負擔的扶養費用。
Q:如果是從小都由母親一個人照顧的小孩,男方從沒照顧過,有權利要求要小孩嗎?
A:身為小孩的生父,對方仍有權向法院聲請酌定或改定子女親權,法官會綜合判斷對小孩之最大利益,您得主張長期獨自扶養小孩、與小孩關係緊密,又無不適任照顧小孩之狀況,且基於不變動小孩生長環境等因素,在您爭取親權上應有優勢;但原則上,對方仍會有探視權。
Q:妳好!想請問一下,也是我一直煩腦的事!.如果先生都不來看小孩也沒有按月給付,在外又有好幾件案在身,那我可以申請離婚和小孩的監護權?勝算的機率有多高!謝謝!
A:若是先生遭判處六個月以上之有期徒刑,您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向法院訴請離婚。或者您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說明因分居、先生又不照顧家庭等原因,主張雙方婚姻已有重大破綻,請求法院判准離婚。
有關小孩親權部分,法官會綜合判斷對未成年子女之最大利益後作判定,你得主張小孩長期由您單獨照顧、關係緊密,反觀先生對小孩不聞不問、未盡扶養義務,又有諸多犯罪問題不適宜擔任小孩親權人,藉以爭取小孩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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