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旗山警分局杉林分駐所陳姓與黃姓警員為追趕沒戴安全帽騎士,與對向BMWX6轎車相撞,車禍共造成三車受損,BMW顏姓男駕駛頭部受傷昏迷變成植物人,橋頭地院審理後,認為顏男雖超速、未避讓警車,但陳姓警員也有過失,依過失重傷害罪嫌,判6月徒刑。可上訴。
前年10月1日下午1時許,陳姓警員開警備車載著黃姓同事,追捕一名未戴安全帽的騎士,警車鳴笛、閃警示燈行經山仙路廿四巷支道左轉台廿九線幹道時,與37歲顏男駕駛的BMW休旅車碰撞,車禍再波及另輛轎車,造成3車共5人受傷。
顏男因撞擊傷到頭部,就醫後有外傷性顱內出血及顱骨骨折、急性呼吸衰竭合併肺炎、頸脊髓損傷併頸椎第五節骨折及四肢癱瘓等傷害,昏迷指數僅三,雖然撿回一命,但成為植物人,其他人則受輕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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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車禍傷者及家屬均對陳姓警員提告,橋頭地檢署調查後,認定陳男有過失,依過失傷害、過失重傷害罪嫌對陳男提起公訴。
橋頭地院審理時,陳男還原車禍經過,稱當時見到轄區毒品人口臉部泛紅,擔心其他人安全,才駕車追趕攔查,全程均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接近路口時他也有減速,見左、右方向都安全才起步,已盡注意義務。
法官勘驗事故路口,陳員為支道車、顏男為幹道車,兩車屬於直角交會,縱使陳有鳴警示燈、警笛,仍應減速至隨時可停止程度,陳卻貿然左轉,導致顏男撞上,雖顏男超速、未避讓警車為肇事主因,但陳員也有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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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警備車執勤時雖有道路優先權,但並未免除注意義務,何況執勤行駛方式危險,更應顧及其他車輛安全,否則反失保護人民、防衛治安初衷;顏男對於事故雖有過失,仍無法免除陳員責任,依過失重傷害罪,陳被判刑6月。可上訴。
至於顏姓男子過失部分,因他變成植物人,去年5月已被少家法院裁定監護宣告,法院目前裁定停止審判。
協益 Adam (猴子 警察根本棄子
09月16日00:44
蔡佩蓉 以後有事直接打電話叫法官去處理就好,不用找警察了,這樣還有人敢做警察嗎😏
09月15日22:34
阿布 追?不對?不追?也不對?政府不站在警察後面做警察堅強的後盾,我們還能期望警察能無所顧忌的打擊犯罪犯罪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其他用路人受傷我想也不是警察所樂見,警察也可以以後都不要追一般違規,但如果它(違規者)是重大刑犯呢?不追是不是又被罵翻?所以各位看倌你們支持警察追還是不追?
09月15日18:09
王禾鈞 過失致死
09月15日17:18
壽 沒綁安全帶,又被安全氣囊炸到?有這可能嗎?
09月15日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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