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5月28日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法制化總統國情報告。新法規定總統每年3月1日需向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並接受即時詢答,立委可提出問題。此舉引發憲政爭議,因憲法未明訂總統報告規範。專家意見分歧,部分立委認為即時詢答是質詢權的延伸,而另一些人則認為屬憲政慣例問題。
總統國情報告,應該接受詢答嗎?
法律白話新聞
立法院本(5)月 28 日三讀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將總統國情報告予以法制化,其中明訂總統應於每年 3 月 1 日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外,並應接受即時詢答。
新法規定,總統應於每年 2 月 1 日前遞交國情報告書,並於 3 月 1 日前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新法還規定,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問題,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
憲法增修條文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立委能否以即時詢答之方式對總統「類質詢」,引發憲政疑慮。
翻閱憲法本文,並無總統國情報告之相關規定。1994 年第 3 次修憲時,才加入「國民大會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等文字。
由於 1994 年修憲,將原由國民大會選舉總統,改為人民直選總統,因此該次修憲,另外加入國民大會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給予國是建言。
但後來修憲將國民大會職權改交立法院行使,卻未留下「檢討國是,提供建言」,導致立法委員得否對總統國情報告提出建言或詢答,充滿疑義。
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於出版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逐條釋論」一書中表示,憲法增修條文僅賦予立法院聽取國情報告之權,不得提供建言。
周於 3 月 21 日在立法院接受詢答時表示,參考美國及法國之國情咨文實施經驗,尚未見採即時詢答方式,未來我國國情報告是否採行不同的詢答模式,仍有待委員共識決定。對於立委的相關提問,均表示尊重立院職權,未便表示意見。
周萬來遞交的書面報告內容分析,美國總統每年固定進行國情報告,朝野議員在過程中不會干擾總統演說。會後沒有提問環節,總統演說完畢後即離去。
法國則是由總統自己決定是否發表國情咨文,依法國國會兩院聯席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總統國情咨文演說期間,任何議員皆不得發言干擾總統,否則依據議事規則依據紀律之規定處理。總統離去後,議員可針對內容進行辯論。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認為,質詢權是憲法位階權力,而即時詢答則是立法層次上,讓立委對於國情報告內容請教總統的程序細節。性質及作法未必與質詢相同。
國民黨立委羅智強則質疑,總統開記者會可開放記者提問,為何國情報告後不能開放立委即時詢答。
民進黨立委鍾佳濱表示,當年賦予國大代表提供國是建言之權,是因為總統改由人民直選,國大代表沒有實質任務可做,因此賦予國大代表其他任務。而憲法增修條文用語使用「得聽取」,也代表不能強制總統進行國情報告。
民眾黨立委黃珊珊認為,憲法不會針對報告方式或是可否詢答予以規定,因此相關問題屬於憲政慣例如何形成的問題,沒有違憲的問題。
1994 年修憲後,李登輝總統曾 7 次至國民大會進行國情報告,並聽取國大代表建言。李登輝總統曾於最後一次國情報告予綜合回覆,為日後「統問統答」鋪下理論基礎。
2000 年第 6 次修憲時,將國民大會改為任務型國大,因此將聽取國情報告的權力,移轉給立法院行使。
由於該次修憲刪除「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等字樣,似有意限縮立法委員提問權力。日後朝野對於總統得否接受詢答,甚至即問即答,爭論不休,迄今未有總統赴立院報告。
陳水扁、馬英九及蔡英文擔任總統時期,任內均曾因發生爭議,而有進行國情報告之呼聲。針對軍購案等爭議,陳水扁曾主動表明願意赴立院報告,遭泛藍陣營以選舉作秀為由拒絕。
馬英九因油電雙漲爭議,民進黨曾與親民黨及台聯提案邀請國情報告,後來未能成案。立委柯建銘當時表示,總統應接受即問即答。不過柯建銘近來回應質疑表示,當時的說法只是「政治攻防」。
後來因馬習一會爭議,國民黨團主動提議邀請馬英九至立院報告說明。時任立法院長王金平認為,總統無備詢義務,即問即答違憲。民進黨團及台聯黨團認為,此舉形同為馬習會背書,也讓馬英九未能成行。國民黨立委當時也反對即問即答。
蔡英文任內,曾因巴拿馬斷交事件,國民黨團提案要求蔡英文至立法報告,最後在院會表決,未能成案。
報導|楊貴智
專題研究|楊貴智、劉珞亦、白廷奕
Kennie Chen 應該 總統是民選的 理應受民意監督
07月01日11:53
麥基 賴畜德本來就有不進議會的前科了
07月10日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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