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無線電公司RCA1969年在台灣桃園設廠,廠內汙染導致1400名員工陸續出現罹癌、死亡或流產的狀況,成為台灣史上最嚴重的工殤事件,員工組成自救會提告。全案從2002年進入訴訟,最高法院判一軍獲賠5.7億元確定,二軍有超過1100名員工加入求償行列,一審判賠23億,二審改判16.6億元。不過,最高法院今天認為時效性問題有待釐清,全案發回高院更審。
美商RCA透過子公司在1967年8月在台灣設立RCA公司,1970年設立桃園廠、竹北廠以生產電子及電器產品。不過,美商RCA在1987年12月31日遭GE公司併購,GE在1988年12月31日將包含RCA在內的電子消費事業轉讓給法商湯姆笙集團(即TSA S.A.公司,當時名字為Thomson S.A.)。RCA公司則持續生產上述電子產品直到1992年關廠為止。不過,生產過程卻問題重重。
RCA關懷協會主張,由於RCA沒有遵循《勞工安全衛生法》等規定,製作過程中的焊錫爐作業及手焊作業,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氧裝置,而且生產時使用的31種化學廢棄物,也應該按照《廢棄物清理法》等規定處理。但RCA的高層都沒有盡義務告知勞工如何防護,任由勞工將有機溶劑隨意傾倒在地面及地下,導致廠區土讓和地下水遭到化學汙染。
更惡劣的是,RCA在生產過程中,未依規定設置排氣或換氧裝置導致空氣汙染,還讓勞工使用遭汙染的地下水做為日常飲用水、勞工宿舍洗澡水,導致勞工高度暴露於高濃度的有害物質,有勞工不幸罹患癌症等嚴重疾病,另有勞工雖然沒有外顯疾病,卻出現組織器官損傷或代謝紊亂等慘況,也有年輕勞工流產。自救會因此向美商RCA、湯姆笙和GE公司求償。
RCA受害勞工分為一、二軍先後提出求償。一軍部分,已有286名勞工獲賠5.7億元確定,一軍另有222名勞工目前仍在高院纏訟中;晚一步提出求償的二軍則有1115名勞工提告,一審判賠23億300萬元,二審前年依據「總額裁判制」判RCA等公司賠償1112名勞工共16億6740萬元。RCA公司及關懷協會都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最高法院今天認為,全案分為A、B、C三組,被害人分別有死亡及疾病問題,必須確認提告是否罹於時效,是否有不可歸責因素,因此發回高院更一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