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余姓女大生由好友騎機車搭載,行經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時,遭貨車撞擊後余的頭被貨車車輪輾過慘死;檢方認為鄭姓計程司機違規臨停在公車招呼區內致死亡意外發生,將鄭男起訴,一審判鄭無罪,高院改判1年2月。可上訴。
高院當庭勘驗行車紀錄器錄影內容,發現鄭男將計程車違規停放在案發地的公車停靠區,致公車無法完全駛入公車停靠區,只能併排停放在本案計程車左側,才會導致機車為閃避公車與直行的貨車距離過近而發生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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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認為鄭男違規停車與余女被貨車撞死有相當因果關係,考量他前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目前在緩刑期間,詎其未因此心生警惕,違規停放計程車致釀交通事故,且犯罪後迄今仍否認犯行,將他判刑1年2月。
天義 應該作為參考判例
加重懲罰惡意違停
2020年01月22日15:03
張裕宏(march) 這是合理的!誰叫你違停?
2020年01月22日14:14
小葉 計程車司機都愛亂停,活該
2020年01月22日10:05
悠悠 水啦!
這判刑,要給法院拍拍手!!
2020年01月22日08:53
JR 如果是因果論,這是一個好的判決
該負責的人,都必須承擔自己的責任
2020年01月22日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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