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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問繼承PART3 律師親自回答

視在哈LAW
發布於 2020年12月24日03:44

相館影音:他給小孩房產被追高額贈與稅贈 律師教你合法節稅【視在哈LAW|林正椈律師】

Q:請問,萬一繼承的是負債大於資產,那有繼承資格的都要去做拋棄繼承的動作嗎?還是說現在法律已改為限定繼承,就是依繼承的資產去清償所繼承負債後,雖還有剩下未清償完的債務,但繼承人可以不用去承擔剩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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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限定繼承的規定,確實只需要在繼承的範圍內負清償責任,但還是必須要符合法定的程序,譬如您必須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依規定清償債務等等,否則仍可能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所以通常會建議,在非常確定債務大於遺產的時候,可以考慮做拋棄繼承的動作,減少繁雜的程序。

Q:請問我先生在國中就分配到遺產,兄弟持分到102年左右那塊地被政府徵收,原是田地變成建地後至107年兄弟一起賣掉現得到的所得(賣掉後錢還算是祖產嗎)

A:您先生就土地有持份的話,原則上可以按比例分配土地出賣的所得。

Q:阿嬤都是我爸在養,跟著我們住了三十幾年,也沒有其他姑姑叔叔拿錢幫忙扶養,結果五年前把老家的地,過給兩位姑姑,請問能如何救濟?

A:阿嬤是土地的所有權人,除非阿嬤的意識狀態不清楚,否則本可以自由處分土地。您們可以主張的,有譬如說提告請求其他兄弟姊妹給付扶養費,又或者阿嬤贈與土地的原因是兩個姑姑有結婚、分居或營業的情況的話,日後繼承發生時,則應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加回遺產中作分配:「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Q:你好:請問公公過世後小叔想說服我們放棄繼承公公的遺產不成,然後再公公出殯後沒多久馬上帶婆婆去舅舅家要婆婆跟舅舅說因他比較孝順所以她名下的房子要全部給她 因為夫家是在澎湖我們在台北工作,小叔在澎湖做早餐生意所以是跟公婆同住 公婆生病到台北救醫時就由我跟先生照顧還有另一個軍官退役的小叔會跟來在我們上班時他幫忙看 而那時婆婆的房子小叔就過到自己的名下 其實我們也是從小姑嘴巴說才知道所有的過程 其實如果真如他們說他最孝順也真如此我們可以放棄都沒有關係,但每次回澎湖婆婆嘴裡說的都不是那樣,先生是長子他認為婆婆還在他不争,因為不能讓婆婆難過,請問日後我們還有争取部分繼承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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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除非婆婆是在生前就將房屋贈與給小叔,否則您的先生仍會有繼承權,又即便婆婆是以立遺囑的方式分配房子,先生也可以依民法第1223條主張特留分:「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又或者是後續仍要主張分配?均會有所差異,且可能互相連動。

Q:離婚已經十幾年,孩子監護權協議是我的,現在孩子已經都成年,但對方都沒有扶養(扶養費),現在我擔心的是他以後有什麼問題會不會得孩子承擔?生病住院、債務問題?往生身後事?可以先拋棄任何與他有關連的事實嗎?

A:民法第1118條之1第1、2項分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確實子女對父母會需要負扶養義務,也就是您說的,前夫日後無法維持生活的時候,孩子可能必須負擔他的住院費等支出,但因為前夫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孩子的義務,子女可以主動提起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訴訟,以免日後產生相關必須負擔的費用。至於繼承部分,則必須是在前夫死亡後的三個月內去辦理拋棄繼承,無法預先拋棄。

Q:請問父母如果有債務,死亡後如何抛棄繼承

A: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必須在知悉得繼承時起的三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需準備的文件包括除戶謄本、繼承人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繼承系統表等,詳細狀況可以藉時至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詢問並索取書狀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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