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pixabay)
文/律師談吉他
在台灣與在中國大陸結婚,會有什麼差別嗎?
上禮拜提到的第一個差別,是結婚後與離婚後的財產歸屬不同。
(請參考:https://lihi.cc/RZvGo)
而另一個最大的差異,在於對「小三」採取的法律途徑不同。
*中國大陸「沒有」通姦罪
我國一個為人稱道的法律,就屬通姦罪了。依照我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出軌者與小三都一併處罰。
但在中國大陸,遍尋中國大陸刑法,可是沒有一條法律處罰通姦行為的喔!
(硬要說的話,依照大陸刑法第259條處罰「與現役軍人妻子同居」的行為,可能勉強算是通姦的一種,但也只限於軍人)
目前中國大陸刑罰典,對於婚姻相關的刑罰頂多只有大陸刑法第258條「重婚罪」(已有配偶還和他人結婚),這點倒是與我國相同。
*但在中國大陸,「與小三同居」可做為離婚事由。
誰想跟變了心的人繼續當夫妻呢?
依照我國民法第1052條,你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定事由,例如通姦。
可是通姦不見得那麼好證明,我國法律定義的通姦,原則上要能證明「有性交」才會成立。也許你看對方的臉書活動就能夠嗅到狐狸精、水電工的味,但你總不能拿著味道去跟法官講;就算你親眼見到小三與出軌者的親密接觸,但與通姦還是不相同,法官不見得會認可。
但在中國大陸,依照中國大陸婚姻法第32條,你不需要證明出軌者有通姦,只要「有配偶還與他人同居」,就足以作為裁判離婚的事由了。比起證明房內事,只要證明同一個門進出,相對來說簡單多了。
(但若是在台灣法院訴請離婚,可能要特別注意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判決離婚的事由會依照台灣的法律,而不是中國大陸的。)
*無論在台灣、中國大陸,面對通姦都可以嘗試請求損害賠償。
我國目前實務普遍承認「通姦」是一種侵害他人身分法益(配偶權)的行為,因此可以依照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俗稱慰撫金)。因此,在台灣的婚姻關係中,面對小三可以循民事訴訟的途徑請求賠償。
而在中國大陸,依照中國大陸婚姻法第46條,「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構成法定的賠償事由。因此,被出軌的一方也可以尋求婚姻法的途徑請求小三負擔賠償責任。
▼(圖/律師談吉他)
文章來源:由《律師談吉他》授權轉載。
芃 但大陸有一條叫「事實重婚罪」小編你知道嗎?就是只要有兩個以上的人能證明一對男女居住在一起或在人前以夫妻名義出現,而這對男女其中一方有配偶就構成事實重婚了!事實重婚只要罪名成立就是兩年有期徒刑!這可比通姦罪好舉證多了!
2018年03月29日12:00
~明月~ 看來大陸的律法有先進的地方
台灣不但要捉姦在床,還要證明有性交,
真的是很難耶!
2018年03月29日15:34
Chia 情感的事情是刑法 猛吧,除了第三世界跟台灣其他地方找不到,這很值得驕傲?
2018年03月29日11:44
楊鴻映 這跟水電工又有啥關係了!通姦的都是水電工?
2018年03月29日23:46
通奸罪?刑事局比较爱抓嫖妓客吧?必竟是刑法,通奸?还要入洞才算,这法令可以下去了吧?一个愿“通”.一个愿“开”.愿打愿唉,自认倒楣,遇人不淑,男女都一样。干都干了,去告领老公老婆出去卖的赔偿费吗三五十万台币?告知全国你妳带绿冒只为三五十万,我是不干哦。
2018年03月29日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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